7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李岩碧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情况进行了发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贾明星、自治区编办副主任张小平、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处副处长袁梅就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当前工作推进情况以及条例的制定过程和下一步贯彻实施意见进行了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李岩碧
大家都知道,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的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群众的权利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对于民法典,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表决通过的第二天,也就是5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围绕“切实实施民法典”这个主题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和决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在集体学习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学习宣传民法典、推动民法典贯彻实施提出“三个讲清楚”“五个加强”的重要要求。7月上旬,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一段时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各种形式,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法典多次作出部署,栗战书委员长在委员长会议集体学习时,就切实推动民法典全面有效实施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求;7月17日,自治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民法典实施的意见》,就我区做好相关工作作出全面安排。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定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党委的工作要求,把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民法典作为当前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及时开展推进工作,并就下一步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做出安排,借今天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第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前一阶段已经完成的工作。人大作为立法机关、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在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必须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我们通过召开党组会议、干部大会等形式,及时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在这个基础上,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讲清楚”的重要要求,全面开展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工作。主要做法是:
一是在6月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讨论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法典宣传阐释工作方案》,对人大机关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工作做出总体安排。
二是在六月初召开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同志做专题讲座。石宏主任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亲历者,既讲了民法典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也和大家交流了立法背后的故事。
三是在6月21日,发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对全区各级人大立足本职做好民法典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四是在7月8日,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委员、内蒙古大学法院教授丁文英老师和办公厅负责同志一起“送法进社区”,到新华东街社区宣讲民法典,并与社区居民进行互动交流,让这部自带烟火气的法典走到老百姓中间。
五是7月2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法典座谈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自治区律师协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路街道人大工委等单位的6位同志从不同角度畅谈了学习民法典的认识体会和贯彻落实的思路措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那顺孟和副主任要求全区上下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扎实做好民法典的宣传贯彻工作,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在人大机关抓好学习宣传工作的同时,我们也按照宣传阐释方案的要求,推动相关部门工作。各部门结合我区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为确保民法典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第二,向大家介绍一下下一步的工作打算。民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大到市场交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小到个人隐私、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因此,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法典,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我们总的考虑是,要按照总书记“五个加强”的重要要求,从人大的职责定位出发,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的法规清理工作。民法典明年1月生效施行时,将同时废止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9部民事单行法律,国家层面还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我区的不少地方性法规,出台的时候是以这些民事单行法律为依据制定的,有些还和这些民事单行法律相关联、相配套。这就需要我们及时开展清理工作。这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做出了部署。我们将成立法规清理工作专班,按照全国人大的要求,对现有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方位“法规体检”;同时,也要指导、推动全区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相应做好清理工作,凡是与民法典精神、原则、条文相抵触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是要用民法典引领人大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民法典进一步确立了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这些都需要在人大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在后续的立法工作中,我们要将是否符合民法典的精神作为出台地方性法规的重要标准,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也要将是否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作为审查内容。实际上,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已经按照民法典的精神来这样做了,比如,在刚闭幕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两项地方性法规,在《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将民法典等法律内容纳入社会科学普及范围;在《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中,注重体现民法典精神,厘清行政机关权力边界,正确处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公民权益保障的关系。下一步,按照工作安排,常委会下半年将作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届时,我们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民法典精神融入到决定中,从而更好地营造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持续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民法典的意义,不只是说等有了民事纠纷,用来打官司用,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学习掌握法律精神和规定,自觉去遵守它,从而大大减少民事纠纷数量。所以我们会抓住到明年1月民法典实施前的这个时间节点,一如既往会同有关方面统筹做好民法典宣传教育工作,对于这项工作,常委会党组已经做出安排,办公厅要抓好统筹,既要自己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也要对“一府一委两院”实施民法典的情况进行跟进推动。年底前做好民法典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明年1月起全面跟进实施。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贾明星
首先,十分感谢各新闻单位、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自治区人大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下面,我就日前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立法情况作简要介绍。
2019年,中央《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提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
2020年7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为了改革和完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央文件和相关法律规定精神,及时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执法职能,加强执法保障,赋予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构建监管有力、运行高效的新时代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总共21条,内容简单,但很实用,主要规范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赋予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条例》明确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二)建立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赋权清单。按照《实施意见》中“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赋权清单;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赋权清单确定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规定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联动。《条例》明确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配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活动,接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
(四)提出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运用现代化智能手段,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五)细化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保障措施。《条例》明确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的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需求等状况,合理配备执法人员,配置执法车辆和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得以罚没款作为经费来源,不得将罚没款作为考核指标。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情况,我就先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张小平
近年来,自治区在推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尝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面临执法主体地位、执法人员资格获得路径不明确等诸多问题,使基层执法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制约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开展,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和保障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条例》的颁布,是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2019年,自治区印发了《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在苏木乡镇和街道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苏木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实行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
从行政法律体系来看,一直以来,行政执法的实施主体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苏木乡镇和街道无行政执法权。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改革精神,《条例》明确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据此,苏木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得以确认,从而推动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二是《条例》的颁布,解决了基层行政执法面临的一系列难题。开展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之前,苏木乡镇行政执法工作主要由旗县部门及其派驻机构承担,由此造成基层“看得见管不着”和旗县“管得着看不见”的问题,形成执法盲区。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基层不承担相应的执法工作,因此基层没有相关专业人员和资格,也没有执法权限。
为解决基层执法面临的难题,《条例》不但赋予了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而且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赋权清单,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赋权清单确定权责清单”,以及“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等。通过立法保障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权执法、有人执法,苏木乡镇可以依法公正开展执法工作,切实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
三是《条例》的颁布,有效提升了基层治理能力。《条例》在总结吸收近年来我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成果基础上,对赋予苏木乡镇执法主体地位、赋权事项、执法人员资格、执法保障等方面进行重大制度创新,构建了监管有力、运行高效的新时代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提升了基层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为依法治区在基层全面落地、推动苏木乡镇政府实现法治政府目标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切实增强了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群众水平。
当前,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坚持试点先行。从2016年起,我区自主选择部分盟市、旗县(市、区)开展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经验做法得到中央肯定,尤其是巴彦淖尔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入选中组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攻坚克难案例》。
二是全面推开改革。按照中央《关于推动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实施意见》要求,深入城区、农区、牧区、半农半牧区、林区等不同地域开展了广泛调研和论证,在总结前期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2019年自治区出台了《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动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实施意见》,对在苏木乡镇和街道全面推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成立执法机构。苏木乡镇和具有管理农村、牧区职能的街道均成立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苏木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
四是下放执法权限。自治区政府以赋权清单形式,将99项旗县级行政权力交由苏木乡镇和街道行使。苏木乡镇和街道根据实际承接了执法事项,梳理公布了执法事项清单,明确了赋权后的权力运行程序,确保赋权接得住、用得好。
五是加强执法力量。按照“编随事转”要求,合理配备执法人员力量,苏木乡镇和街道执法队伍编制划转和人员转隶等工作已落实到位,切实增强了执法力量。
六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严格落实“三项制度”,规范了执法文书,开展了基层执法人员岗前培训,配备了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切实增强基层执法能力。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处副处长 袁梅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 2020年7月23日内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刚才,两位领导对《条例》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做了说明和强调。下面,我就《条例》制定情况及贯彻落实意见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制定过程
近年来,自治区在改善基层行政执法环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基层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列入2020年地方性法规重点审议项目后,自治区司法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和中央、自治区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文件,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广泛征求了各盟市、旗县(市、区)、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邀请部分法学专家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40条,采纳意见建议10条,经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座谈会,深入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部分苏木乡镇调研,反复论证和修改,形成了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全文共二十一条,在内容上主要聚集解决赋予执法主体资格实际问题,体例上不贪大求全,最终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表决通过。
二、贯彻落实意见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权威在于严格施行。因此,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条例》,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
(一)切实深化对《条例》颁布实施重大意义的认识
《条例》是自治区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具体实践,是基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法制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自治区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步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住《条例》出台契机,把贯彻施行《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实抓好。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要充分利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贴近基层群众的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微信、QQ等媒体或媒介,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宣传和贯彻实施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抓好培训。相关部门要把《条例》纳入普法教育必修课程,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特别是旗县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对基层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指导,确保《条例》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三)着力做好《条例》的监督工作
基层管理水平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决定着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和执政能力、国家治理的根基和的根基和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提升社会公众法治意识,接受全社会各界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条例》明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担当起统筹协调、严格执法等法定职责,着力抓好各项行政执法权的落实。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切实做好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既要靠各级政府部门推动,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多方支持。请新闻界的朋友,加大《条例》宣传力度,使《条例》的宣传、实施深入人心,助推形成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法制日报记者:《内蒙古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出台后,自治区的基层管理体制将会发生重大变化。请问自治区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条例》是如何有针对性的提出改革措施的?
贾明星:就我区来说,改革开放以来,各地设置了大量的行政执法机构,初步统计,全区各级共设置各类执法机构3600多个,有行政执法人员7.6万人。这些机构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执法形势和环境的变化,也出现很多问题:一是机构设置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突出。长期以来,一个部门一套执法体系,一部法律法规、一个执法机构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部门多个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均承担执法任务,造成同一对象、同一事项重复检查、交叉处罚。
二是权责划分不清,多层执法、争权推责现象突出。由于事权不清、责任不明,对同一执法事项,市区两级设立不同层级的多支执法队伍,往往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责大绕道走。
三是基层力量不足,“倒金字塔”格局明显。乡镇(街道)承担大量经济社会管理事务,但大部分行政处罚职能仍在市县部门,没有下放给街镇,街镇“看的见、管不着”,出了问题却难逃问责。多数街镇没有专门执法机构和专职执法人员,执法力量与执法任务不相适应。有的市县部门将行政处罚权委托街镇,但经费、装备等未随委托事项相应转移。
执法领域上述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改革力度,进一步整合执法机构,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就是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解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合法主体地位的问题;通过明确行政处罚权限、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解决违规执法、执法扰民问题;通过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解决执法效率不高、执法不规范问题。
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立法,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执法领域存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事不同罚,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看的见、管不着”等突出问题,减少执法层次,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内蒙古日报记者:张主任您好,根据您介绍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展情况,自治区各苏木乡镇和街道都组建了综合行政执法局,请问目前基层执法人员的水平、能力现状如何?
张小平: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你提的问题很好。目前基层执法人员现状主要表现为:一是执法人员缺乏,底子较薄。长期以来,由于苏木乡镇和街道不直接承担综合行政执法任务,新组建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力量不足问题较为突出。
二是由于执法队伍组建时间不长,存在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比较淡薄、法律理论比较缺乏、对执法工作规范认识不足等问题。
三是执法人员融合不够。随着执法重心的下移,原旗县派驻苏木乡镇的站、办、所等人员一并下沉到苏木乡镇,造成执法人员之间融合程度不高,这需要一定时间加以磨合,从而不断提升执法能力。
随着《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出台,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对严格执行“三项制度”、文明规范行使行政执法权等内容进行专项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才能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
我坚信,随着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的提高和基层执法事项赋权的进一步丰富,这支队伍将会更加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张主任您好,刚才您提到《条例》中,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苏木乡镇编制了赋权清单,请问编制赋权清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张小平: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你提的问题很好。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赋权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简易原则。考虑基层未从事过执法工作,在下放执法权限过程中,将基层具有承接能力、执法程序不复杂、执法难度小的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行使。
二是实用原则。主要体现为,一方面自治区将一些量大面广,与农村、牧区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下放给基层;另一方面,苏木乡镇和街道根据本地区域、人口、管理对象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所承接的事项,确保接得住、用得好。
三是可操作原则。目前自治区向苏木乡镇和街道下放的99项事项中有80项行政处罚等执法权限,这些执法事项不论从执法程序还是执法内容上看,都是在基层具备可操作性的执法事项。
四是渐进原则。自治区赋权清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和基层实际还要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满足基层管理需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人民网记者:《条例》第三条规定,苏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六条也提到了赋权清单事项。我想了解一下,现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赋权清单的有关情况。
袁梅:谢谢你的提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党中央关于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的部署要求,2019年11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 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统筹优化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设置,积极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以附件的形式随文下发了《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赋权清单中共列举了99个赋权事项,其中关于行政处罚的80项、行政许可的13项、行政确认的1项,行政给付的5项,内容涉及到土地管理、基本农田保护、草原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救助、城乡规划、道路交通安全、河道管理、防洪防汛、物业管理等方方面面,为我区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的遵循。
今后在《条例》的贯彻落实过程中,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街道要根据承接能力等工作实际,明确好赋权后的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健全权力监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赋权接得住,用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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