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例行吹风会

发布日期:2019-10-17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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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例行吹风会。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党委书记、政治委员罗源介绍了《通知》的有关情况,自治区森林消防总队党委书记、政治委员田顺柱,自治区教育厅总督学张喜荣,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人事教育训练处处长胡现峰,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调研员胡学俭,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开发处副处长李冬出席吹风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例行吹风会

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党委书记、政治委员  罗  源

(2019年10月17日)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上午好!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消防救援队伍关心和支持。2018年,伴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春风,我国消防管理体制也迎来巨大变革。回顾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改革发展史,既是一部与灾难事故顽强搏击的战斗史,更是一部随形势任务不断前进的改革史。自《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外发布后,一路栉风沐雨、披荆斩棘,分别走过69年、70年发展历程的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集体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担纲国家应急救援国家队和主力军,是党中央作出的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制度安排,是时代进步发展的需要、是应急力量发展的需要,是我国消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2018年1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并致训词,提出“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四句话方针,标志着一支全新的人民队伍举旗定向、踏上征程。我们有幸赶上这样一个伟大时代,亲身经历消防事业的伟大变革,也深刻感受到了党中央和国家对消防救援队伍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一年来,全区消防救援队伍忠诚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保持政治本色,传承红色基因,促进民族团结,打造职业文化,深化“放管服”改革,边转制、边建设、边应急,扛起重大责任,加快转型升级,在新的起点上实现了新突破新发展。

一是定位更加明晰。随着消防改革框架方案的出台,建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方向更加明确、路径更加清晰,就是要打造一支承担更加广泛救援任务的队伍,兼具现役制和职业制优势,实行独立的衔级制度,建立消防救援职业荣誉体系以及保障机制,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句话方针”,明确指出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高度评价了消防救援队伍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建设什么样消防救援队伍、怎么建设发展消防救援队伍这一重大课题,为新时代消防救援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注入了强大动力。

二是能力显著提升。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消防救援队伍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这就要求我们各级队伍要练就科学高效、专业精准的过硬本领,做到刀山敢上,火海敢闯,召之即来,战之必胜。改革转制以来,“1+1>2”的“化学反应”正在触发,我区消防救援队伍先后成功处置了“6.1”大兴安岭汗马森林火灾、“4.19”中俄蒙入境草原火灾、“4.24”乌兰察布伊东集团东兴化工爆燃事故、“5.9”呼和浩特居然之家家之尊国际家具馆火灾等灾害事故,圆满完成了新中国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消防安保跨区域增援任务,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

三是使命更加光荣。长期以来,消防队伍作为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队伍,不畏艰险、冲锋在前。据统计,全区消防、森林两支队伍建队以来,因战牺牲的烈士有20人、因公牺牲有44人,消防救援队伍始终视荣誉为生命,始终奋战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已成为我国日常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最重要、最专业、最值得信赖的一支攻坚力量。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亲自擘画缔造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使命光荣,责任巨大,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建设和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国家有关部委也相继出台了政策文件。构建符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保障体系,是党和国家给予我们的崇高政治荣誉和特殊关怀,必将激励广大消防指战员坚定理想信念,牢记为民宗旨,强化职业认同,永做党和人民忠诚的“守夜人”。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和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致训词精神,切实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2019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2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优待对象为:全区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离退休消防救援人员。

《通知》明确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并在交通、教育、医疗、住房、抚恤、家属优待、旅游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优待措施。在交通出行优待方面,按照《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铁路出行优待的通知》执行,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在教育优待方面,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具体内容按照《关于做好国家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执行;在医疗优待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时得到有效医疗救治,消防救援人员凭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施先救治后付费;在住房优待方面,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地方公租房保障范畴,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在家属优待方面,享受现役军人家属同等优待,对符合条件的家属可以随调,就业创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未就业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随军未就业补助政策;在抚恤优待方面,对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继续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执行。此外,《通知》明确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统一纳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走访慰问范围等优待政策。

《通知》要求,自治区各级政府在出台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消防救援人员全天候执勤备战、高风险、高危害的职业特点,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安排,深化政策宣传,指导好政策公告,不断创新完善优待保障措施。同时,加强对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地方双拥模范城(旗县)考评内容,确保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落地见效。由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目前处于初创初建阶段,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尚不健全,对在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敏锐感知、主动作为,积极破解瓶颈,创新性解决好消防救援人员现实问题和困难。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通知》的贯彻落实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一步,全区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将按照《通知》要求,主动加强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通知》的宣传解读,积极推动优待措施的落实,确保优待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安是最大的责任。全区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将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授旗致训词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把党的重托和人民的期待转化为强大精神动力,以更加昂扬的姿态、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扎实的作风,积极投身新时代消防救援事业,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的美好愿景贡献力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例行吹风会答记者问


北方新报记者:我区对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接受基础教育方面有什么优待政策?

张喜荣:对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消防救援人员的关怀,根据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2019年4月10日,自治区教育厅和应急管理厅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了以下五类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享受教育优待:

1.烈士的子女。

2.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3.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4.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的子女。

5.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对符合优待条件的人员主要享受以下优待遇:

(一)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可根据消防救援人员意愿就近就便入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接收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园不得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消防救援队伍所在旗(县、区)或盟(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曾在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5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可跨学(片)区、跨区(县)选择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三)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自治区普通高级中学,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标准执行,具体优待政策标准可结合当地中考实际,由盟(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局制定。

(四)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考、硕士研究生时,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内蒙古日报社记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专门就家属优待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在此,想了解一下,关于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就业安置方面的相关优待政策。

李冬:这次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消防救援人员家属享受与现役军人家属同等优待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属可以随调工作,就业创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未就业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各级政府制定的随军未就业补助政策”。

做好随军家属安置是一项政治性任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74号)精神,目前,我们在消防救援队人员家属就业安置方面继续执行以下优待政策:一是对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在三类(含)以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或二类(含)以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政府应当优先安置。二是各级政府应给未就业随军家属发放一定的基本生活补贴。三是随军前是在编在岗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按照人员调配有关规定办理随军安置。四是国有企业在公开招聘新职工时,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通过公开考试按5%比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五是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证明,可优先办理手续并给予一定税收优惠。

谢谢。


新华融媒记者:《通知》要求,优待措施未提及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执行,我想请应急管理厅的领导对13部委的文件作一下介绍。

胡现峰:感谢你的提问。为建立健全消防救援人员社会优待保障机制,保障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参观游览等优待权益,应急管理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消防救援人员13项优待政策,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前入伍)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和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并由所在单位参照军队标准发放。

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


内蒙古法制报社记者:《通知》当中关于对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工作,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执行。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胡学俭: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人民政府令第21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军队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事项进行了规范明确。《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其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的以外,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职责和义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期间,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对家庭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进行慰问。同时,《办法》对8类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的抚恤优待政策内容、标准条件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证明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规定标准的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019年5月30日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请问《通知》下发后,对全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构建职业荣誉感将产生什么样的作用?

田顺柱: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通知》的印发充分体现了自治区政府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厚爱,优待政策的出台,构建了切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保障体系,有效解决了广大指战员的后顾之忧,极大激发了全区消防救援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担当意识,在社会也起到了积极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这个效应示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提振消防救援队伍的士气。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从党内文件和国家立法两个层面,为消防救援事业提供政策保障,增强了消防救援人员对改革的信心。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改革转制后,自治区率先在全国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暂行)》,布小林主席签署《通知》,真正解决了全区消防救援人员的“后方、后代、后路”实际困难问题,必将进一步提振士气,激发消防救援人员忠诚履职、圆满完成任务、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是有利于聚集优秀社会青年投入消防救援事业。《通知》的出台,不仅着眼于以优待政策增强消防救援人员内心的荣誉感、尊崇感等职业内动力,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吸引更多社会优秀人才选择消防职业,唤起有志青年投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功立业。3天前应急管理部发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告》,计划通过国考,在全国录用300名基层指挥员,《通知》的出台正当其时,必将会把更多优秀人才聚集到消防救援队伍这个大舞台上来。

三是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消防救援事业的良好风尚。《通知》的出台,必将有力促进全社会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上形成共识。因为职业荣誉感主要来自党和人民的信任支持、肯定赞许,应该说是社会的支持催生了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的形成。同时,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反过来又深刻地影响着社会,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积极向上奉献担当的价值导向。这种导向,直接效果就在于大力促进“人民消防爱人民、人民消防人民爱”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荣誉激励士气,政策鼓舞人心。全区消防救援人员必将倍加珍惜党和人民给予的关怀厚爱,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优待保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更加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救民于水火、助民于危难、给人民以力量,奋力开创新时代应急救援事业新局面。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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