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政策例行吹风会。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贾莉介绍了《规定》的有关情况,自治区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主任、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斌出席吹风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政策例行吹风会发布词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贾莉
(2019年10月22日)
新闻界各位朋友们:
大家好!《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 2019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第241号政府令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规定》出台的有关情况做简要介绍。
一、出台《规定》的必要性
铁路是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截至2018年底,我区铁路运营总里程达1.4万余公里,居全国首位。与区域内铁路事业蓬勃发展不相适应的是,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缺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铁路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仍是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针对高铁安全运行的立法尚属空白;二是随着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涉及铁路沿线外部安全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呈现出“速度越高、风险越大、隐患越严重”的特点,尤其是在铁路外侧搭建彩钢房、堆放弃土等影响铁路安全运营的行为较为普遍;三是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无法完全遏制,车站、列车内及铁路线路两侧的社会治安防控形势较为严峻。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亟需制定出台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加强铁路运营安全环境管理。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不分章节,共计三十二条,对铁路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明确铁路安全管理原则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规定》第三条规定,“铁路安全管理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明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铁路安全管理责任
针对个别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铁路不仅是铁路系统内部的事,而是公共设施,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认识存在误区,解决铁路安全隐患的主动性不强这一问题,《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铁路沿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安全监督管理和护路联防责任,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工作”。这一规定既对上位法规定的相关职责进行了必要补充,又适应了铁路安全管理的迫切需要。
(三)明确高速铁路建立“双段长”责任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铁路局、铁路总公司联合开展了高铁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印发《关于建立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双段长”责任制。结合我区铁路安全管理实践需要,《规定》第五条明确要求建立双段长巡查、会商和处置铁路安全隐患的工作机制。
(四)明确了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各种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于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学习、宣传、落实《规定》
铁路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关系党和国家的形象、声誉,确保铁路安全政治责任重大。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特别是铁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住《规定》出台契机,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定》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利用铁路站车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平台宣传,深入沿线的乡镇街道、学校、集市开展铁路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保护铁路安全的法治意识,接受全社会各界对铁路安全工作的监督。
铁路安全运行,既要靠各级政府部门推动,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多方支持。请新闻界的朋友,加大铁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规定》的宣传、实施深入人心,助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铁路安全的良好氛围。
谢谢大家。
《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政策例行吹风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电视新闻中心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并公布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拟解决哪些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王斌:截至2018年底,我区铁路运营总里程超1.4万公里,居全国首位。2015年1月,京包客专线呼和浩特至包头首开时速200公里的动车组列车。2017年8月,京包客专线呼和浩特-乌兰察布段开通时速250公里的动车组列车。2018年12月,通辽至新民北开通运营时速250公里的动车组列车。2019年底,京包客专线将全线开通,北京至呼和浩特旅行时间将由现在的十小时左右压缩至三小时左右。随着自治区高铁时代的来临,确保高铁和旅客运输安全既是政治责任,又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与之不相适应的是,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特别是针对高铁安全运行的立法尚属空白。颁布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是自治区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对铁路安全管理作出规定,有利于形成铁路沿线各级政府、单位、个人共同维护铁路公共安全,特别是依法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强大合力,为确保自治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对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沿线外部安全环境矛盾和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管控要求。主要是针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挖砂取土、两侧彩钢建筑、防尘网等轻型材料被大风刮上线路,铁路两侧烧荒挡停列车,向铁路排污或者倾倒垃圾,铁路沿线两侧杆塔烟囱等倒伏后侵入铁路,油气、电气等管线、渡槽非法穿越、跨越铁路线路,高速铁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随意破坏铁路防护设施,上跨铁路的公路安全设施缺乏维护,侵占铁路用地、阻碍铁路建设施工、侵占铁路电力保护区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管控规定。通过目标管理、过程管控和结果追责,从制度上保障安全风险可控,消除管理矛盾,解决实际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危害铁路安全的有何禁止性规定?对霸座、侮辱打骂铁路工作人员等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关切行为有何规定?公安机关如何依法处理?
王斌: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39号令)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根据自治区特点进行了补充完善,作出了18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危害铁路安全的禁止性规定:第十条关于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8项,第二十九条关于危害铁路安全的10项。
第十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铺设、架设各类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进入或者通过铁路隧道,实施挖砂、取土、挖沟、采空等作业;
(二)在铁路桥下搭建建筑物、设置停车场、开设商铺;
(三)圈养或者放养牲畜;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石子、铁钉、螺栓等异物;
(五)生产、经营、存放烟花爆竹、煤气燃气、废旧轮胎等易燃、易爆、危险、放射性物品;
(六)攀爬、钻越、损毁铁路线路防护设施;
(七)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废弃物或者渣土;
(八)采用彩钢等轻型建材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九条规定: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强行进站乘车、强占他人座位或者越级乘车;
(二)拒绝下车出站、围堵车站列车;
(三)打骂铁路工作人员,阻碍、干扰铁路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五)擅自上跨或者下穿铁路线路;
(六)擅自进入铁路封闭区域或者铁路工作区域;
(七)破坏或者损毁铁路设备设施或者标志;
(八)侵入、攻击、损坏、干扰铁路信息网络系统;
(九)向铁路抛掷或者从列车上向外抛扔物品;
(十)编造、传播、扩散不利于铁路安全的音视频、图文影像资料。
发生第二十九条(一)(二)(三)项规定,强行进站乘车、强占他人座位或者越级乘车;拒绝下车出站、围堵车站列车;打骂铁路工作人员,阻碍、干扰铁路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等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扰乱站车正常交通秩序,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日报记者:众所周知,高速铁路安全非常重要。《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对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专门作出了哪些规定?
王斌:习近平总书记说过,高铁是中国的一张亮丽名片,高铁是中国装备制造一张亮丽名片。高铁安全已经成为铁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影响广泛而又深远。《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大多数条目既适用普速铁路,也适应高速铁路。为了突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作出了如下三条专项规定:一是建立高速铁路双段长责任制。第五条明确规定“高速铁路沿线城区内每1000米、城区外每5000米,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沿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各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段长,建立双段长巡查、会商和处置铁路安全隐患的工作机制”;二是明确了高速铁路建筑安全控制区。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高速铁路线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为高速铁路建筑安全控制区。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影响铁路安全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拆除或者整治”;三是对高速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改造升级为运行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专线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水井。对既有水井,经有关部门检测影响铁路安全的,应当填埋。”这些规定施行后,将会形成政府、企业、相关单位、个人关注和治理高速铁路安全的共同合力,有利于促进高铁沿线铁路外部安全环境问题的快速高效解决,提高自治区高铁的安全管控水平。
内蒙古融媒网记者:《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对铁路沿线彩钢类等轻型建构筑物、轻飘物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王斌:彩钢类等轻型建构筑物和轻飘物隐患是威胁铁路特别是高铁安全的重大隐患。近年来,自治区内外该类隐患和事故呈多发态势,对铁路安全特别是高铁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例如:2018年8月12日23点04分,由杭州东开往北京南的G40次复兴号动车组列车运行到京沪线廊坊到北京南间,局部大风刮起的彩钢板造成接触网损毁,接触网跳闸,事故区间接触网共有7处被彩钢板砸坏脱落,接触网部分构件被严重损毁,高架桥上30多米护栏和一处变压器箱被砸坏。村民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私自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章建房,加盖彩钢屋顶,大风天气飞上线路,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又如:2015年4月15日15时42分,大风将京包客专上行线K496+900处线路北侧距护网47米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某厂房(彩钢建筑长42米、宽16米)房顶掀起,将距线路20米的三根电力贯通线电杆及贯通线砸断、自闭线的B相线挂断,并将上行一侧46米防护网砸倒,掉落在K496+900-K496+944处线路上,侵入下行线。4块彩钢板搭挂在上行接触网及回流线上,侵入下行接触网,造成呼和浩特站西场至台阁牧站间上、下行接触网跳闸,对动车组列车行车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再如:2019年3月中旬,京包客专线呼和浩特东-包头东段连续发生防尘网上线事故,造成多趟动车组列车晚点和部分旅客退票,社会影响较大,高铁安全形象严重受损。
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对彩钢等轻型建筑作出明确规定。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采用彩钢等轻型建材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四条规定:“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不得露天堆放彩钢瓦、彩钢板等轻型材料。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的彩钢房屋、带有彩钢顶棚或者采用轻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防尘网、广告牌匾、灯箱、塑料大棚、农用薄膜等,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铁路运输安全隐患。造成铁路安全事故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国改革报记者:我区幅员辽阔,铁路穿越农牧区较多是区别其他省区的明显特点。我想提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防止农牧区烧荒危及铁路安全,二是如何保证铁路建设、施工维修在农牧区顺利进行,《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王斌:你提的这两个问题很好,切合了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
第一个问题:铁路两侧火灾严重影响铁路安全,据统计,2018年一年,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管内因荒草等可燃物引起火灾挡停列车达75起,严重危及列车安全。如果这些火情不被及时发现和扑灭,后果不可接受。为了预防该类事故,《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50米范围内,禁止抛扔烟头、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秸秆、荒草、冥币、垃圾等可燃物品”,从源头上加强了预防火灾的安全管理。
第二个问题:铁路建设施工、维修工作关系国计民生,是依法保护铁路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内容,阻碍铁路建设施工和维修,铁路运输安全无法得到基本保障,铁路建设和运输秩序也会受到干扰。为了避免出现类似现象,《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铁路建设、施工、设备维护管理单位对铁路进行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应急处置,需要经过农村、牧区道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拦路、设卡、收取费用”。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广播新闻中心记者:违反《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的,如何处罚?
王斌:《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危害铁路安全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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