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10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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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目的及政策依据

出台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加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进一步夯实社会救助工作基础。

主要政策依据包括:《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98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及目的,专项资金基本情况、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标准及资金分担方式、分配方法、时限、程序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事宜。

(一)专项资金基本情况: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资金,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兑现嘎查村(行政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待遇,“适当为其补贴部分交通、通信和伙食费用,保障其履职需要”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标准及经费分担方式:办法规定了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标准的下限,即“原则上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总金额不得少于年人均2400元”。各地可在不低于年人均2400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相应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分级承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盟市实有嘎查村(社区)数量、年均2400元的标准和各盟市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第一、二、三档地区分类分档予以补助。超出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的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

全区每个嘎查村和社区均应设置至少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兼职)。有条件的旗县,可以综合考虑嘎查村、社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设置多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并由旗县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为其兑现工作补贴。

(三)资金分配和下达:自治区民政厅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及时提出补贴资金的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予以下达。同时,自治区于每年年底前,按不低于当年补贴资金实际下达数70%比例,提前向各盟市下达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计数。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民政厅对补贴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年度全区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补贴资金一并下达各盟市。各盟市也应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将本盟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自治区推优评先、督促指导盟市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资金下达及使用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各地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向社会协理员发放工作补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机构运转、设备购置、“三公”经费等支出。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该《解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孙志刚  0471-4192146

自治区民政厅:刘  欢  0471-6944739

政策原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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