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领域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2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这对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规范医保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制定《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共21条,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制定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二是适用范围与原则。适用主体为自治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适用原则遵循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行政、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三是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及《条例》、《办法》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规定,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对执法中各种情形及处罚幅度予以明确,确保可操作性。四是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存在过错等其他内容进行规定。
(二)《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通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对医疗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标准。
(三)《裁量基准》共10项。主要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等监管对象明确了违法行为情形,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进一步明确轻、中、重等具体情形,对应违法行为处理原则,细化了34项罚裁量标准,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了基准。
政策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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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2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这对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规范医保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制定《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共21条,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制定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二是适用范围与原则。适用主体为自治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适用原则遵循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行政、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三是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及《条例》、《办法》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规定,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对执法中各种情形及处罚幅度予以明确,确保可操作性。四是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存在过错等其他内容进行规定。
(二)《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通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对医疗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标准。
(三)《裁量基准》共10项。主要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等监管对象明确了违法行为情形,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进一步明确轻、中、重等具体情形,对应违法行为处理原则,细化了34项罚裁量标准,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了基准。
政策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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