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2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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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交易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常见的消费方式之一,网络订餐和社区团购、外卖跑腿等空前活跃。网络食品交易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日渐增多,因此十分有必要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明确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第三方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经营者义务,对网络食品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2016年3月1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其中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进行了修订,规范我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

通过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摸清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数量和经营状况,为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强化网络交易食品安全监管打好制度基础。

制定依据

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7号)。

四、适用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从事食品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区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我区设立的从事食品经营的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对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权限、总体内容、备案原则分别做出规定。

(一)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主体业态范围及编码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规范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包括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两个主体业态。备案号格式为:WSJB(“网络食品交易备案”简称“网食交备”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码。数字从左到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自治区代码、2位盟市代码、2位旗县(市、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交易、网络定餐服务两类,主体业态代码1代表食品销售交易,2代表网络定餐服务,3代表同时从事食品销售和网络定餐服务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

(二)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实施分级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主体有:内蒙古自治区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主体有:1. 通过自建网站从事食品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2.区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我区设立的从事食品经营的分支机构

(三)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信息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内容。区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我区设立的从事食品交易的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还包括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名称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政策发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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