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厅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自2024年4月19日起正式施行。为使社会各界更好了解有关情况,推动《办法》在全区贯彻实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从加强耕地保护、统筹国土空间体系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做好自然资源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自然资源部坚持全面“严起来”的工作定位,采取了一系列“长牙齿”的硬举措保护自然资源。自治区党委、政府高位推动,将贯彻落实国家要求作为重要抓手,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整改主要领导多次作出指示批示,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不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进行研究部署,为自然资源的依法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提供了有力保证。面对自然资源管理全面趋紧从严的大背景,重新修订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树立执法监管权威、依法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督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好履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管责任。
二、我区《自然资源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历史沿革
2011年10月14日,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至今已过去13年了,在此期间,各地发现制止和督促整改了一批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在切实规范全区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土地管理法》也进行了重新修改,特别是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自然资源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赋予了新使命。自然资源执法职能职责和监管方式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的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需重新制定《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
2020年6月22日,自然资源部制定出台了《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根据新形势和自然资源部新要求,为切实规范全区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有必要将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工作在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进行重新归纳总结,实现自然资源执法与时俱进。
三、制定依据
2019年8月26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坚持全面从严要求,罚款额度大幅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管理及生态修复等相关政策规定更为严格,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6月22日制定印发了《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为更好承接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动有关规定在我区自然资源执法实践中落地落实,特制订《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部分。
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重点对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案件以及组织办理进行了初步概括。
一是挂牌督办,是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领域发生的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案件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工作措施。
二是公开通报,是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社会公开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领域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工作措施。
三是本《办法》由厅执法局(自治区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厅相关处室(局)按照职能职责协同办理,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跟踪监督。
第二部分是挂牌督办情形。主要包括九大情形,分别为:
(一)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违法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较大,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三)违法违规批准征占土地、建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政策,以及严重违规开发利用土地的;
(五)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六)严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
(七)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广泛、上级机关责令挂牌的;
(九)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是挂牌督办案件确定。主要是通过卫片图斑、信访举报、上级机关及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监督检查发现、相关单位移交、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件线索,筛选确定挂牌督办案件。
第四部分是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此部分主要明确了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流程。其中特别规定下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挂牌督办案件不得转办。
第五部分是挂牌督办案件跟踪督导。
一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调查核实、处罚或处理决定执行、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督导。
二是对挂牌督办案件重视不够、久拖不决、未按期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采取工作提醒、责令限期整改、约谈、取消年度评优资格、问责等措施,督促相关盟市依法依规按期整改到位。
三是挂牌督办期间,厅可根据案件整改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采取或要求相关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暂停或限制违法主体及所涉及旗县区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
第六部分是案件移送。
一是需追究违法违规主体刑事责任的,由承办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挂牌督办案件涉嫌违纪和职务犯罪的,由承办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部分是公开通报案件。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公开通报全区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必要时,可联合自治区高院、检察院、公安厅等部门进行联合公开通报。
第八部分是其他。
一是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是《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4日,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同时废止。
五、亮点和特色
《办法》的制定秉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敢于碰硬,精准挂牌督办、协调联动的工作理念,着力推动形成分工明确、相互衔接、融会贯通的自然资源挂牌督办体系,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坚持了与时俱进。
一是《办法》将“违反过图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违法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了挂牌督办范围,贯彻了国家对“三条控制线”这一新举措的严格管控和有力监督。
二是将“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纳入了挂牌督办范围,体现了对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的高度重视和自觉行动。
(二)体现了从严要求。
一是全面落实“严起来”要求,坚持既查事又查人,对挂牌督办案件重视不够、久拖不决、未按期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采取工作提醒、责令限期整改、约谈、取消年度评优资格、问责等措施,督促相关盟市依法依规按期整改到位。
二是挂牌督办期间,厅可根据案件整改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采取或要求相关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暂停或限制违法主体及所涉及旗县区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
三是需追究违法违规主体刑事责任的,由承办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挂牌督办案件涉嫌违纪和职务犯罪的,由承办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强化了公平公正。
一是坚持结果公开。挂牌督办违法案件可通过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效避免了执法不公。
二是强化执纪监督。对挂牌督办案件由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跟踪监督,提高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对挂牌督办案件的执行效果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利于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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