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13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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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2024年4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自治区紧接着印发了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要求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对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核查为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家专业技术方面的特长,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水平,提升绿色矿山核查检查规范性、科学性,根据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实际需要,制定《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

2、《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以及专家的征集、入库、抽取、管理和退出等。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七章二十四第一章总则5条主要包括专家库建设目的、内涵、原则、适用范围及使用主体第二章组织管理1条,明确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在专家库组织管理中的职责第三章专家库建设,共6,主要包括专家库涵盖的专业类别、专家入库条件、负面清单和建设程序;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共3条,包括专家库专家的权利、义务工作纪律第五章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共5条,包括专家库使用方式、原则动态管理和专家移出专家库情形等;第六章法律责任,共2条,包括专家和委托主体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2条包括专家库更新调整专家的时间要求和印发实施相关要求

五、说明事项

《办法》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专家库,不具备建立专家库条件的可使用自治区专家库。

政策原文: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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