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2024年4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自治区紧接着印发了《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要求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对绿色矿山的动态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核查。为充分发挥各相关领域专家在专业技术方面的特长,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水平,提升绿色矿山核查检查的规范性、科学性,根据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
2、《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以及专家的征集、入库、抽取、管理和退出等。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七章二十四条:第一章 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专家库建设目的、内涵、原则、适用范围及使用主体;第二章 组织管理,共1条,明确了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在专家库组织管理中的职责;第三章 专家库建设,共6条,主要包括专家库涵盖的专业类别、专家入库条件、负面清单和建设程序;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共3条,包括专家库中专家的权利、义务和工作纪律;第五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共5条,包括专家库使用方式、原则、动态管理和专家移出专家库情形等;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2条,包括对专家和委托主体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共2条,包括专家库更新调整专家的时间要求和印发实施相关要求。
五、说明事项
《办法》由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专家库,不具备建立专家库条件的可使用自治区专家库。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网站支持IPv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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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2024年4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自治区紧接着印发了《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要求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对绿色矿山的动态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核查。为充分发挥各相关领域专家在专业技术方面的特长,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水平,提升绿色矿山核查检查的规范性、科学性,根据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
2、《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以及专家的征集、入库、抽取、管理和退出等。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七章二十四条:第一章 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专家库建设目的、内涵、原则、适用范围及使用主体;第二章 组织管理,共1条,明确了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在专家库组织管理中的职责;第三章 专家库建设,共6条,主要包括专家库涵盖的专业类别、专家入库条件、负面清单和建设程序;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共3条,包括专家库中专家的权利、义务和工作纪律;第五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共5条,包括专家库使用方式、原则、动态管理和专家移出专家库情形等;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2条,包括对专家和委托主体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共2条,包括专家库更新调整专家的时间要求和印发实施相关要求。
五、说明事项
《办法》由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专家库,不具备建立专家库条件的可使用自治区专家库。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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