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2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减并港口收费、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实地调研、征求意见、成本监审等制定了将港口设施保安费并入港口作业包干费、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收费、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等措施,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降低货主企业和船公司物流成本,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
二、内容
一是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
二是分类定向降低18个沿海港口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标准。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等4个港口降低引航费基准费率15%,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等14个港口降低引航费基准费率10%,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经测算,以上沿海港口引航机构减费金额约每年3.2亿元。
三是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国籍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四是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督促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加强港口经营市场监管,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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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2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减并港口收费、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实地调研、征求意见、成本监审等制定了将港口设施保安费并入港口作业包干费、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收费、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等措施,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降低货主企业和船公司物流成本,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
二、内容
一是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
二是分类定向降低18个沿海港口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标准。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等4个港口降低引航费基准费率15%,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等14个港口降低引航费基准费率10%,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经测算,以上沿海港口引航机构减费金额约每年3.2亿元。
三是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国籍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四是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督促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加强港口经营市场监管,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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