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20〕2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意见》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丰富,但部分地区存在煤层赋存浅、露头多、易自燃等问题。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和国家有关部门部署要求,自治区自2007年起实施煤田(煤矿)火区治理,2013年起实施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均取得积极成效。但在全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中发现,部分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施工不及时、治理不到位、影响矿区生态环境和煤矿安全生产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道路,及时解决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遗留问题,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恢复矿区生态环境,推动煤炭工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论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印发《意见》。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依法依规,加快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一是将治理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作为当前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重要任务,顺应自然、尊重规律,促进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二是强化属地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和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三是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煤田(煤矿)火区历史遗留问题和采空区灾害及早完成治理。四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治理、科学治理、严格监管。
三、煤田(煤矿)火区治理方面
《意见》提出从3个方面加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监管。一是明确验收时限,火区治理项目一律于2020年底前停止剥挖,已完成回填复垦的,2021年6月底前要完成验收;未完成回填复垦的,要加快回填复垦,2021年9月底前完成复垦验收。二是加快回填复垦,煤矿企业是煤矿火区治理责任主体,旗县政府是无矿权火区治理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要按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加快回填复垦,恢复矿区生态环境。三是明确验收程序,盟市负责制定符合本盟市实际情况的验收管理办法,治理责任主体按照验收管理办法要求,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在旗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明确部门职责,各级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对煤田(煤矿)火区灾害治理工作的后续监管,严禁企业在复垦过程中开采煤炭资源。
四、采空区灾害治理方面
《意见》提出从3个方面严格规范采空区灾害治理。一是明确治理时限,批复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治理期在2025年底前的,要严格按照批复实施治理;治理期在 2025 年底后的,要优化初步设计在2025年底前完成治理。二是依法依规推进治理,严守“三区三线”,合理推动采空区灾害治理,提高资源回收率,具备条件的可申请技术改造转为露天煤矿。三是明确由责任主体自主验收。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完成后,煤矿企业参照国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自主验收。无矿权治理项目由旗县级政府组织验收。
五、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
《意见》就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恢复矿区生态环境提出3点具体要求。一是盟市、旗县、煤矿要经常性组织开展矿区灾害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治理。二是自治区今后不再新批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煤矿发生采空、塌陷、着火等灾害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采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煤矿安全隐患治理等方式消除灾害、开展治理工作。三是安全生态环保优先,井工煤矿发现采空区灾害安全隐患要停止生产作业,先行治理灾害;露天煤矿要先行开采灾害区域。
六、加强组织实施
《意见》最后从各盟市政府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各级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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