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配套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1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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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支持内蒙古自治区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全力保住外贸市场主体,促进自治区对外贸易基本稳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配套措施》。

二、制定过程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6月17日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自治区商务厅7月9日收到文件,研究如何落实。7月15日,向各盟市商务局印发了《关于提供出口产品转内销有关情况的通知》(内商贸字〔2020〕314号),了解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具体情况和政策需求。7月20日,向自治区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请提供出口产品转内销配套措施的函》,请各部门提供本部门配套措施。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盟市、各部门反馈相关情况,10月13日,向各部门印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配套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自治区商务厅对《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配套措施》进一步修改,于2020年12月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制定了十四条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分别是落实转内销市场准入政策、促进“同线同标同质”发展、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保障、促进出口转内销产品线上销售、参加国内知名展会开拓市场、帮助外贸企业融入国内产业链、精准对接国内消费需求、提升加工贸易转内销便利化水平、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加大保险支持力度、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做好运输服务保障、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加强组织实施。

四、主要意义

(一)明确了内蒙古自治区外贸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具体配套措施,有力指导企业开展出口产品转内销,并提供政策保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通过配套措施的实施,推进自治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通过内销拓展外贸企业销路,全力保住外贸市场主体,促进自治区对外贸易基本稳定。

(三)通过配套措施的实施,推动14条政策措施内容落地,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挖掘内需和外需,优化我区外贸企业国内市场布局,提升产品质量,促进外贸企业进一步提质升级,推动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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