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实施以来,对管道保护设施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乡建设与管道保护不断加快,管道保护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管道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凸显,部门之间尚未形成管道保护工作合力,而现行法律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不能完全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和日常监管工作需要。为提升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水平,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二、《监管办法》出台的意义
(一)出台《监管办法》是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形成管道保护监管合力的重要举措。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办法》出台对于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安全发展的指示精神,推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管工作水平提升具有重大意义。对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措施,建立健全管道保护相关制度,特别是在管道安全保护、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治理和完整性管理等长效机制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职责,建立完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细化部门管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解决部门职责权限不清晰,管道保护工作协调沟通不畅等问题。
(二)出台《监管办法》是落实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治理体系的任务要求。《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提出了“提升监管能力,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任务要求。《监管办法》顺应自治区安全生产现实需要,对标能源安全监管工作大局,对推动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管道保护各环节监管责任、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大隐患问题治理等做出了具体明确。《监管办法》对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管道保护专业化、科技化建设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三)出台《监管办法》是有力保障能源安全、加强管道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全区已建成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6700公里以上,承担着保障区内民生供气和首都北京等地区天然气输送任务。现行法律已实施数年,有些内容条款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管道保护监管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监管工作需要。上述问题影响管道保护工作的有效监管。《监管办法》通过完善各条款的针对性和适用性,细化管道保护措施、厘清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着眼现实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确保符合管道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管道规划与建设管理。一是强化事前监管。《监管办法》明确了管道建设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开工前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等。二是落实“三同时”。要求管道建设项目同步开展安全保护设计;安全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时投入试生产(使用)。三是突出试运行(使用)监管。在试生产(使用)前,要求管道企业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和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等。
(二)强化管道运行保护责任落实。一是责任深度细化。《监管办法》对企业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重大风险区段巡护制度进行细化。二是建立保护机制。从管道保护综合监督管理,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召开管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等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三是厘清监管责任。规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在管道正式交付投产运行后,依法履行辖区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管道规划和建设监管。一是《监管办法》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对涉及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充分征求企业意见,做好源头管控。二是明确管道建设、运行和保护中,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对相关权益人给予补偿。三是明确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道试生产(使用)和竣工验收,并对专项验收作出具体要求。
(四)完善管道保护防范措施。一是《监管办法》增加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重新启用的程序要求,明确重新启用应完成检验检测并告知原备案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二是明确从事地下挖掘或者采用定向钻、顶管等方式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向属地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申报经审批后作业。三是增加管道高后果区管控要求,明确管道企业管道高后果区识别与管控、采取视频监控、落实“一区一案”等措施,并根据管道及周边环境变化,及时进行高后果区识别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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