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17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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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自治区持续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实施了大量扶贫项目,形成了较大规模的资产,极大地改善了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为贫困户脱贫增收、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重要基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发〔2019〕18号),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农牧办、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11章46条,主要内容包括:政策依据、基本原则、范围类型、建立台账、确权移交、清算核实、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责任分工、组织保障等。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指:2012年以来用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彩票公益金、行业扶贫资金等)、京蒙协作资金、结对帮扶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定点帮扶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农牧办、财政厅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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