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是全国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仍是我区重大的生态环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考察陕西时再次指出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出台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构筑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2015年4月2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2017年,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制定出台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2018年,水利部等七部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
第一条阐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为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进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明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为考核主体责任。
第四条确定了“考核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为实施单位,明确了考核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牧厅、生态环境厅和林草局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
第六条明确了考核内容,考核重点组织领导、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监管、监测和信息化5方面,制定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将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转化为可量化考核的指标。
第七条明确考核评分制度和等级。
第八条规定了考核时间、程序、方式和结果反馈。
第九条明确了考核结果应用及奖惩机制。
第十条提出了考核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明确了各盟市可参考本办法对旗县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为办法生效日期。
三、《办法》说明事项
针对不同盟市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情况,优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任务考核计分方式,对不同地区实施差异化评分,在考核评分标准“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中设立了“按照落实全区综合治理任务贡献率对各地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差异化赋分”,以便在年度考核评分中体现差异化,优化考核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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