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26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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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22〕23 号)文件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集中对2014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就上述新出台的三个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

2014年,为规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1号),正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编制印发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职业标准》等文件标准。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再次进行了修订。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住房公积金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规定,保持政策一致性,进一步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行为,更好的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前后的对比

(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将原办法的七章45条修改为七章61条,共修改31条,拆分7条,合并删除7条,新增7条。修改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缴存对象,账户管理,缴存方式和标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与补缴,监督管理和附则七章。

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在原办法的规定基础上,新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时将财政预算单位住房公积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并按月拨付,同一盟市执行统一缴存政策和单位及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二是在原办法规定的缴存对象基础上,新增了《条例》规定之外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在大陆(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两类缴存对象。三是将原办法关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上下限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不得低于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修改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盟市人社部门规定的本地区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得超过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四是将原办法规定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款整合修改为“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及补缴”专章,详细规定了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公积金、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或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到期后补缴等内容。

(二)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将原办法的七章31条修改为五章43条,共修改22条,拆分4条,合并删除5条,新增11条。修改后的《内蒙古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住房消费类提取,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提取程序,附则五章。

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将公积金提取分为“住房消费类提取”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并对提取条件、提取要件、提取额度、提取要求等进行了明确。二是将原办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户籍,下同)”修改为“消费类提取的申请人范围为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是在原办法规定的提取情形基础上,新增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提取和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等3种住房消费类提取情形。

(三)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由原办法的十一章64条修改为十一章82条,共修改51条,拆分8条,合并删除5条,新增8条。修改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贷款对象及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贷款担保,组合贷款,贷款办理,贷款偿还,贷款变更,贷后管理,违规责任,附则十一章。

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在原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公积金贷款使用范围,推行开展组合贷款,允许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3项总体要求。二是明确为各盟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借款申请人的范围,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三是结合现有工作实际,对原办法规定的组合贷款的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组合贷款业务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核标准、偿还方式等。四是进一步规范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分类规定,有效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将公积金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并增加了贷后检查和风险监测等要求。

同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公积金相关业务标准,依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和我区工作实际,修改后的三个管理办法在对原有规定进行规范的基础上,修改了部分单位、机构的名称,增加了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公积金数字化建设相关内容,进一步精简了公积金业务的办理要件、优化了办理流程、压缩了办理时限。

三、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有哪些?

1.《条例》规定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2.《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雇工人数较多且稳定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照《条例》规定的单位缴存方式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3.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进城务工农牧民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4.在大陆(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是多少?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本地区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哪些规定?

单位新设立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其职工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办理注销登记。缴存人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予以注销。每名缴存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1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四)当单位、个人缴存信息变化时,要怎么办?

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缴存信息变更。职工信息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不符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或更正。

(五)什么情况下会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缴存人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调动,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封存的个人账户需要恢复缴存的,应当办理启封手续。缴存人个人账户封存后,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六)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职工单位调整或工作调动的,新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需进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或者集中封存户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怎么计算?什么时候结息?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八)单位能不能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或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到期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哪几类?具体情形是什么?哪些人可以申请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住房消费类提取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住房消费类提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申请人(含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

自住住房改造的;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包括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或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哪些情况下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申请人(含配偶、子女、父母)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但该提取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除外;提取申请人(含配偶、子女、父母)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提取申请人(含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的,不予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提取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的,不予办理非住房类消费提取。

(三)住房消费类提取的申请有效期限是怎么计算的?

缴存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自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款发票日期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三年,多层住宅不超过二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一年内;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为自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至住房贷款结清一年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提取的,提取申请的有效期为自住住房改造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一年内。

(四)住房消费类提取的额度有要求吗?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出。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无房缴存人租赁保障性住房提取的,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赁非保障性住房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每户家庭实际分担的出资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自住住房改造实际支出额。

(五)无房职工租房提取有什么要求?

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的,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自取得无房证明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之日起申请。

(六)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是怎样的?

提取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住房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不且予提取的,通知提取申请人。

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向提出申请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投资等其他用途。

(二)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有哪些?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住房公积金账户属正常缴存状态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停缴的,启封并补缴满6个月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须按要求确定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婚借款申请人配偶是共同申请人、共同债务人。各盟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借款申请人的范围,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且借款申请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必须是各盟市明确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借款申请人范围;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自付费用凭证;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自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日期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三年,多层住宅不超过二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一年内;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为自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同意按照规定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三)哪些情况下不能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的;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或继承等行为,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怎么确定?

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盟市管委会确定,公积金中心明确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为1年的,利率不调整,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未发放贷款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担保方式?

发放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

(六)什么是组合贷款?

借款申请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其购房需求时,可同时向与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通过组合贷款方式实现购房意愿。 组合贷款发放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申请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

(七)怎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和所需要件,公积金中心受理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准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告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情况。公积金中心准予贷款后,应与借款申请人、受托银行、担保人、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委托代扣协议。借款申请人依据公积金中心贷款批准意见、贷款担保方式等,落实贷款担保手续。

贷款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落实担保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怎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分期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采取窗口还款、单位代扣工资还款、银行代扣、对冲还款等方式还款。

(九)哪些情况下可以办理贷款变更?

在还款期间内,经借款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可以对原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主要内容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变更、担保变更、联系信息变更和其他变更。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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