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盟市、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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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我区组织开展了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目前,盟市、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全部编制完成,依法需开展成果审批工作。按照2023年3月1日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除呼和浩特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外,其他盟市、旗县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均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规范报自治区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程序,自治区制定了《盟市、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置十八条内容,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规委会制度、技术审查、成果联合审查、成果审批、入库和公布、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及运用、规划监督、规划修改及程序等。

一是适用范围。《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盟市、旗县、县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修改。

二是审批权限。《办法》明确盟市、旗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规划监督。《办法》明确,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将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作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施规划的监督考核内容。

四是规划修改。《办法》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明确了修改规划的情形及修改程序,并对修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五是市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方面。《办法》按照自然资源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要求,明确编制市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参照《办法》中对旗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多规合一”改革要求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要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强化政策落实,推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和审批工作,不断提高国土空间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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