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加快新能源和电网审批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2-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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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2024年自治区两会精神,加快新能源项目建设,推进新能源高质量全面争先发展,率先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新能源和电网审批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自治区已印发《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面统筹风光资源科学配置,优先支持市场化并网消纳项目,有序组织保障性并网消纳项目,同时大力推进国家新能源基地项目,在建待建新能源总规模约1.6亿千瓦,但建设过程中相关手续办理周期长,配套送出工程建设不同步导致项目建设进度相对较慢。为精简规范各类手续和流程,缩短审批周期,提升审批效率,推动接网工程同步纳规,加快新能源及配套工程建设速度,研究制定了《通知》作为指导文件。

二、解读内容

《通知》针对新能源前期审批存在对问题,提出了提升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深度,推动新能源项目和接网工程同步纳规,推进接网工程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新能源、电网项目土地手续办理等十三条具体措施加快新能源和电网审批建设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升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深度。明确新能源项目论证深度、接入系统方案设计研究报告深度,科学编制新能源和配套电网项目规划。

(二)推动新能源项目和接网工程同步纳规。配套220千伏及以下接网工程应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完成敏感因素排查和可行性论证,与新能源项目同步纳入规划;配套500千伏接网工程在新能源项目纳规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申请纳规。

(三)推进接网工程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电网企业根据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调整编制电力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报请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四)压减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环节。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办理用地、使用林(草)等各项前期手续,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只补正、不退回”。

(五)全面施行前期手续并联审批。项目前期各类审批手续实行并联审批,除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的要件之外,不得互为前置。

(六)做好项目用地交付前期工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实现“净地供应”,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实现交地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同步办理。

(七)优化新能源、电网项目土地手续办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简化电网项目审批手续,加大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力度,提高风电塔基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效率。

(八)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手续制度。新能源和电网项目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在土地征收审批申报前,组织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九)优化用林用草手续。新能源和电网项目的临时使用林(草)地手续应与永久使用林(草)地手续同步办理;审批部门受理使用林(草)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出具审查意见报上级部门。

(十)推行代办手续制度。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在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帮助项目单位与相关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签署公众调查表等工作。

(十一)做好项目建设配套基础工作。在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开工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完成征占地、房屋动迁、动迁安置、青赔清障以及与工程相关的交通道路、供排水等配套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及时处置抢栽抢种、阻碍施工等突发事件。

(十二)完善项目推进保障机制。各盟市建立推进新能源、电网工程建设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健全项目并联审批、容缺受理、源网协同等推进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十三)着力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纳规、审批、建设、并网、市场交易全流程监督管理机制,压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新能源开发建设管理风险防范机制,为新能源产业和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协同发展创造良好政务和市场环境。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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