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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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实施水污染防治,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需要。《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提出,要深入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坚决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水污染防治重要内容,制定《办法》能够进一步加强与国家政策的衔接,提升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处理效能,确保城镇污水得到安全高效处理。

(二)规范规划与建设,提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的需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市政公用事业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城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办法》的出台,能够进一步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推动老旧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更新,增强设施建设的系统性,提升内涝防治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三)推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需要。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污水处理既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也是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领域。制定《办法》,能够进一步推动重点用能设备节能设备改造,加强污泥、污水资源化利用。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3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与职责分工。《办法》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工作原则、资金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关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建设。《办法》明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主体、程序以及内容。要求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依附于市政道路建设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内涝易发地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过程中,应当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优先安排易涝区域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三)关于城镇排水相关要求。《办法》要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四)关于污水处理相关要求。《办法》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推行按效付费的运营模式,鼓励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依法将上游生产企业可生化性强的废水作为下游污水处理厂的碳源补充。鼓励资源热力电厂、水泥厂、燃煤电厂,根据所在地污泥处理处置需求,配置污泥焚烧处置设施,提升污泥协同焚烧处置能力。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纳入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促进再生水利用。

(五)关于设施维护管理要求。《办法》明确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主体、界限、运行维护内容和要求。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镇排水设施专业化运行维护机制,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泵站、调蓄池联动维护,鼓励实行一体化管理、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六)关于法律责任。《办法》强调信誉监管,对排水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监督管理对象实施信用管理,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并依法调查处理。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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