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5-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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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透明度,压缩自由裁量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自治区坚持贯彻执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不断强化清单应用,在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水平、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清单管理机制不健全,动态调整不及时;二是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依单履责”能力不足;三是清单编制工作协调难度大,缺乏法治支撑。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更好发挥行政权力清单在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中的基础性作用,亟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出台的意义

(一)健全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机制。《办法》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工作的领导;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权力清单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行政权力实施机关为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自治区级行政权力实施机关负责本行业、本系统行政权力清单的标准化工作。

(二)制定行政权力清单编制与调整规则。《办法》规定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与国家相关清单和目录做好衔接;同时,细化了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的具体情形,并对行政权力清单的集中调整和个别调整作出程序性规定。

(三)明确行政权力清单公布与实施要求。《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外,行政权力清单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等载体和渠道公布;明确了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将行政权力清单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将行政权力对应的政务服务事项和监管事项应用到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内蒙古“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等,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建立行政权力下放评估机制。《办法》规定行政权力清单管理部门在行政权力清单集中调整前,应当组织开展本级已经下放行政权力的评估工作,经过评估认为确有必要上收的,在行政权力清单集中调整时一并上收;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在日常行政权力下放评估中,认为确有必要上收的行政权力,经行政权力清单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时,配套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评估办法》,对评估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及结果运用等予以细化。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七条,对全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的总体要求、编制与调整、公布与实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有关概念及基本原则,明确了行政权力清单管理部门、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等各方主要职责。

第二章编制与调整共七条,主要规定了行政权力清单编制依据、调整情形、集中调整与个别调整程序、行政权力下放评估方式、要件材料等内容。

第三章公布与实施共七条,主要规定了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布方式、实施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监督方式及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禁止行为。

第四章、第五章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条,主要规定了违反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工作要求以及在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需承担的相应责任,明确了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概念及《办法》的生效日期。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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