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16〕197号
成文日期 2016-10-12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16〕197号
成文日期 2016-10-1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等旗县(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示范旗县(市)”称号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6-10-12 16:18 
分享到:
【字体: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15年以来,按照自治区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部署要求,各地区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思路和举措,生态宜居县城建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鼓励先进,更好地带动和引领全区生态宜居县城建设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等5个旗县(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示范旗县(市)”称号。

  希望获得荣誉的旗县(市)再接再厉,继续加强生态宜居县城建设,巩固和提升创建成果,为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典型经验,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突出重点,进一步推动全区生态宜居县城建设迈上新台阶。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示范旗县(市)名单

                          2016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示范旗县(市)名单.docx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