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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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3-19 15:51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扎实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内教发〔202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以适宜融合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特教特办,精准施策、分类推进,促进公平、实现共享,尊重差异、多元融合,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全面提高我市特殊教育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的高质量特殊教育体系。

(一)普及程度显著提高。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

(二)教育质量全面提升。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进一步深度融合。

(三)保障机制更加完善。特殊教育基础进一步巩固,经费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特教教师专业化能力不断提高。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1.全面落实教育安置。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健全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信息核查和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实现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组织)残疾儿童数据互通共享,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和送教上门等方式,“一人一案”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对于儿童福利机构内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提供特殊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做好义务教育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局、残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各项措施责任单位均含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单独列出)

2.切实做好随班就读。压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学校随班就读工作长效机制,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学校要为随班就读残疾学生配备学业导师,做好联络协调评估、教育、康复、转衔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残联

3.积极落实送教上门。健全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制度,完善送教上门服务标准,科学认定服务对象,规范送教上门形式和内容,建立以各旗县市区为主体、各级各类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支持的联动服务机制。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残联

(二)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4.发展学前特殊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随班就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鼓励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班)。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残联

5.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继续办好市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部,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鼓励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有条件的旗县市区都有一个残疾人中等职教部(班)。以需求和就业为导向,探索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安置方式,挖掘职业教育资源,扩充职业教育内容,为残疾学生开设适合的职业教育课程。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残联

(三)推动融合教育高质量发展

6.构建融合教育生态。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结对帮扶共建、集团化融合办学,加强校际资源共享与整合,发挥不同学校优势,创设融合教育环境,推动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融合。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7.深化课程教学改革。落实国家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课程标准,完善特殊教育课程体系,采取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个别化教育。积极参与融合教育示范区示范校创建和优秀教育教学案例遴选,开展特殊教育教师教学基本功展示交流活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8.提高孤独症儿童教育质量。落实孤独症儿童学习发展指南,提升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孤独症儿童接受教育权利,提高孤独症儿童融合教育质量。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残联

9.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职教班建设。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职高班开设适应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积极探索设置面向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孤独症等残疾学生的专业,同步促进残疾人的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残联

10.推进医教结合。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协同推进,切实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职能,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专业领域研究。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残联

11.提升信息技术水平。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充分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特殊教育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

12.建设完善设施设备。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资源教室配备满足残疾学生需求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和图书。加强学校无障碍环境建设,重点加强校园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和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无障碍标志,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实施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优先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科学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完善和升级现有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设施设备。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3.完善各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

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各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资源中心在区域内特殊教育研究、指导、服务、培训、资源开发、质量管理等方面专业支持作用。鼓励依托乡镇(街道)的小学和初中因地制宜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逐步实现各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五)完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14.保障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到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每生每年不低于7000元,落实学前、高中阶段生均拨款政策,向特殊教育倾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

15.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优化完善残疾学生干预训练及送教上门教师交通费补助等政策,落实送教服务工作专项补贴。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将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信息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残联

16.拓宽经费投入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 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强化民办特殊教育规范管理,确保特殊教育公益属性。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通过捐赠支持特殊教育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残联

(六)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7.加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培训。按年度组织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的校长(幼儿园园长)、教师全员培训,逐步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加大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培养力度,建设形成市、区、校三级特殊教育骨干教师梯队。加大对国家通用语言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培训和推广使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8.切实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标准,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特殊教育事业。教师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普通学校(幼儿园)绩效工资分配向直接 承担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倾斜。将儿童福利、残疾儿童康复等机构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纳入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范围,并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残联

19.促进教师素质专业化提升。支持在职在编教师进行特殊教育专业学历提升、取得康复专业资质。到2025年,旗县市区以上教研机构配齐配足特殊教育教研员,提升特殊教育教研工作水平。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残联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特殊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立场,将办好特殊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统筹安排资金,有效配置资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加强市级统筹,落实旗县市区主体责任,加大对贫困地区和特殊教育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部门要统筹特殊教育发展,组织教育教学,加强管理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殊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加强特殊教育经费保障;人力社保部门要完善和落实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困难家庭残疾学生的基本生活救助,协同做好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教育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配合做好残疾儿童青少年的评估鉴定、医疗与康复服务等工作;残联要切实做好残疾证的核发管理,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青少年信息,配合做好入学安置、送教上门、康复训练等工作。

(三)强化督导评估。建立督导督查和激励问责机制,将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确保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有效实施。教育督导部门要将特殊教育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内容,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旗县市区要广泛宣传实施特殊教育

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宣传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残疾学生典型事迹,引导学生和家长充分认识特殊教育对促进残疾学生成长成才和终身发展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界采用多种形式扶残助学,提供志愿服务,营造关心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信息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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