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通辽市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4月28日
通辽市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6〕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打赢脱贫攻坚战”和教育扶贫工作精神,提高教育扶贫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确保食品安全、资金安全和科学营养的前提下,对我市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旗县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让更多的农村牧区学生享受国家营养改善的惠民政策,逐步改善农村牧区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牧区学生健康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覆盖范围及涉及资金
自治区试点将覆盖我市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旗县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不含旗县政府所在地学校),共计为160所中小学校、78680名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涉及资金6294万元,其中自治区拨付3147万元。具体旗县为:科左中旗涉及69所学校、24654名学生,涉及资金1972.32万元,其中自治区拨付986万元;科左后旗涉及39所学校、22569名学生,涉及资金1805.52万元,其中自治区拨付903万元;库伦旗涉及16所学校、7685名学生,涉及资金614.80万元,其中自治区承担307万元;奈曼旗涉及36所学校、23772名学生,涉及资金1901.76万元,其中自治区拨付951万元。
(二)补助标准及经费使用
自治区试点营养餐补助标准参照国家试点标准执行,每生每天4元,按每年供餐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800元。
1.自治区试点所需营养餐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地方财政实行分级负担机制,自治区和市里按照5:5比例分担,市里和旗县按照2:8比例分担。
2.自治区试点所需营养餐补助资金,按试点学校实名制学生人数进行动态拨付和管理。补助的专项资金由其财政部门按照教育部门提供的各校学生名单直接划拨到学校账户。
3.自治区试点营养餐补助资金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4.学校要建好营养餐账目和各种备案凭证、凭据,接受监督和检查。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学校每天如实填写食品出库加工核算清单,完善验收审核签字,一天一登记,一月一核算,一月一上报,一月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就餐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月收支情况。上月盈余,要专项用于下月营养改善计划,严禁以任何其他形式支出。
5.旗县教育部门要利用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供餐模式及食谱要求
1.供餐模式。我市的供餐模式为营养早餐,涉及自治区试点的我市食堂设施完善的寄宿制学校走读生早晨全部到校就餐,学校合理安排寄宿生和走读生的就餐时间。没有食堂或食堂条件不能满足供应早餐需求的学校,可结合自身情况,采取企业供餐或学校集体办餐等方式,确保全体学生到校食用营养早餐。要优先选择具有成型供餐模式的成熟企业,要求供餐服务以公益性为主,价格合理。
2.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食品应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食品原料除外购以外,有条件的农村牧区学校可以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牛奶选用蒙牛或伊利学生饮用奶。
3.供餐食谱。各地各校营养早餐必保一盒学生饮用奶和一个鸡蛋,其它食品可参照自治区《农村中小学生营养知识和膳食指导手册》或有关青少年学生营养标准,结合本校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每周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质量。
4.供餐流程。(1)每周食谱——学校采购原材料——食堂统一烹饪——留样——分餐——就餐。(2)每周食谱——供餐单位采购原材料——供餐单位统一烹饪——安全送达指定学校——留样——分餐——就餐。
(四)改善供餐条件
1.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统筹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建设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通过标准化建设、薄弱学校改造,特别是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改善,使学校食堂条件达到餐饮服务标准和要求。
2.食堂建设及改造应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前介入,提出符合餐饮食品操作流程的改造意见。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加强建设改造工作监管,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农村牧区学校,可根据实际将空闲教室改造为食堂,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当地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为农村牧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全市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安全有序地推进自治区试点工作,市政府成立通辽市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全市试点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落实试点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办公室实行主任办公会、月通报、简报、专项督查和专项调度等制度。
四、部门职责
(一)明确实施主体
市政府负责统筹规划自治区试点的推进、指导和协调工作,科学安排资金使用,统筹改善就餐条件,指导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督促旗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自治区试点。同时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向试点地区和学校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旗县政府是自治区试点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具体包括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推进食堂建设和制定配餐指南,安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妥善解决营养餐实施运行经费,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旗县自治区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部门职责
市旗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自治区试点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改善学校就餐条件。配合食药监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食品安全、宣传等部门开展营养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市旗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资金投入和使用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旗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自治区试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农村牧区学校改善就餐条件。
市旗食药监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负责对直接供餐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食品招标采购,监督招投标企业的资质审计及合法合规性审查,监督校企双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并与学校共同对中标的供货单位做好前期审核和专项检查。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学校制定并严格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管控的各项查验和记录制度,要求学校必须在资质合法、渠道正规、手续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严把食品入口关。同时监督学校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工作。会同教育、农牧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旗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监管学校饮用水的安全使用。指导学校开展营养卫生与健康教育,制定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标准及制度,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市旗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注册登记和管理。
市旗农牧部门负责对食用农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农牧业企业、农村牧区经济联合体和农牧户面向农村牧区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用农畜产品。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种植、养殖等勤工俭学活动。
市旗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引导工作。全面、客观地反映自治区试点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落实学校责任
自治区试点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的配备工作,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环节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四)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政府的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之间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五、食品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关于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试点旗县政府及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自治区试点的食品安全工作,逐级细化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监管机构重点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和从业人员培训,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六、配餐和监测
旗县教育和卫生部门牵头组建自治区试点专家组,负责制定营养配餐指南,建立营养评估监督体系,编写宣传教育教材。组织指导试点学校开展营养和食品安全教育和监测。学校设立专兼职健康教师或营养师,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监测并上报数据。
七、宣传与监督
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上级定期巡查、本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重点做好各部门履行职能、食堂建设和从业人员管理,食品采购、配送等环节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自治区试点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学校要成立由学生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参与的膳食委员会,监管学校供餐过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监督。
宣传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地宣传这项惠民政策。高度重视舆情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八、进程安排
(一)准备阶段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通辽市自治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印发相关旗县,同时报教育厅备案。
组织开展试点旗县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培训工作,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办公场所,配齐工作人员,制定本地区试点方案。
市政府召开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落实自治区试点营养餐补助经费的审核与预拨工作,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启动阶段
2017年春季中小学校开学,由自治区政府召开自治区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全面启动试点实施工作。
(三)实施步骤
1.每年1—3月份,市教育局对涉及营养改善计划的旗县开展摸底调查,做好上半年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教育厅。
2.每年4月份,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对各旗县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联合审定,汇总后上报市政府、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财政厅。
3.每年5—7月份,市教育局牵头,协调市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上半年旗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每周食谱落实和卫生营养健康等情况,并上报市政府。
4.每年8月份,市教育局对涉及营养改善计划的旗县开展摸底调查,做好下半年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教育厅。
5.每年9月份,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对各旗县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联合审定,汇总后上报市政府、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财政厅。
6.每年10—12月份,市教育局牵头,协调市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下半年旗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每周食谱落实和卫生营养健康等情况,并将年度总价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教育厅。
附件
通辽市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贺海东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孙悦勇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高娃市教育局局长
徐天鹏市财政局局长
刘兰英市发改委主任
成员:武随文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田向阳市教育局副局长
郑国庆市卫计委副主任
郝魁先市食药监局副局长
魏庆生市农牧局副局长
张福森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高娃(兼)
副主任:田向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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