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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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比例分担。对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


                照每生每年小学 1350 元、初中 1620 元执行,所需资金超过中


                央补助标准部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寄宿生住宿费补助


                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 100 元、初中 120 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


                本级财政承担。


                     (二)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政策。


                      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小学 650


                元、初中 850 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

                200 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牧区不足 100 人


                的规模较小学校按 100 人核定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特殊教育学校


                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 6000 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对


                高寒地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满洲里市、二


                连浩特市)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年生均 235 元和 215 元补助取


                暖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取暖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


                地方按照 8∶2 比例分担,自治区分担的 20%部分,自治区直属

                学校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校所需经费


                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比例分担。


                      对农村牧区、边境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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