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国家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林草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内财农〔2021〕11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正确处理草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守生态和民生底线,发挥各类政策资金集成效应。严格落实草原生态保护制度和相关措施,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大草原生态补偿投入力度,切实减轻草原放牧压力,促进草原休养生息,加快草原生态恢复,统筹推进草原牧区生态、生产、生活协同发展。
(二)重要意义
“十三五”期间,呼伦贝尔市全面落实国家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草原补助奖励面积10358万亩,其中,草畜平衡面积8671万亩、禁牧面积1687万亩,每年发放生态补奖资金6.29亿元,惠及10个旗市区、697个嘎查村(场)的14.2万户农牧民。草原生态显著改善,农牧民草原保护意识明显增强,生活水平持续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在保护中发展,草原自我更新修复能力明显提升,生物多样性日益丰富,畜产品供给能力稳步增强。
“十四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草原补奖政策,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统筹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农牧民生活改善、草牧业生产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农牧区生产生活生态互促共赢的重要举措。对于持续推进我市农牧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草原补奖和相关政策,落实草原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全市草原平均植被盖度稳定在75%左右,草原生态环境持续好转,质量明显改善,草原生态战略地位进一步突出;农牧民保护草原的自觉意识进一步提高;引导农牧民科学利用天然草原,加快推动草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稳步提升农牧民收入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生态文明做出贡献,守护好祖国北部边疆这道亮丽风景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的基本方针,推进草原各项保护制度落实,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夯实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础。
——坚持权责清晰,分级落实。进一步简政放权,坚持草原补奖政策资金、目标、任务、责任、办法“五到旗市区”的政策落实机制,旗市区为政策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细化方案,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分解任务指标。
——坚持政策稳定,稳步推进。保持政策目标稳定,享受人群基本稳定,政策支持力度不减,补助奖励标准不降,配套资金不断档,继续执行前两轮好的举措和办法。
——坚持以草定畜,可持续发展。政策落实要尊重当地草地资源的客观实际,科学合理划定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科学核定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
——坚持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将落实草原补奖政策与乡村振兴相结合,与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结合,与推进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相结合,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相结合,加大草原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推动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
——坚持公开透明,补奖“五到户”。坚持政策执行全程透明,做到任务落实、资金发放、建档立卡、服务指导、监督管理“五到户”,不折不扣执行草原补奖资金嘎查村级公示制度,保证政策落实在阳光下运行。
三、实施范围和分区
(一)实施范围
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我市草原补奖面积10290.90万亩,其中禁牧区961.37万亩,草畜平衡区面积9329.53万亩,每年发放生态补奖资金6.32亿元,涉及全市10个旗市区。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均可享受草原生态补奖政策。
(二)分区
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区域划分为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
1.禁牧区。根据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和草原生态监测实际情况,下列草原划为禁牧区: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2.草畜平衡区。禁牧区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划定为草畜平衡区。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在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休牧制度,鼓励推行划区轮牧制度,逐步达到草原可持续利用。
四、政策内容及标准
(一)禁牧和草畜平衡
1.国家政策。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对履行草畜平衡责任、实现草畜平衡要求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员工给予草畜平衡奖励。划定为禁牧区的草原,对履行禁牧责任、实现禁牧要求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员工给予禁牧补助。
2.补奖标准。按照国家草畜平衡奖励标准,每年每标准亩2.5元的奖励测算标准为基数,利用标准亩系数1.92,确定我市草畜平衡奖励标准为每年每亩4.8元。按照国家禁牧补助标准,每年每标准亩7.5元的补助测算标准为基数,利用标准亩系数1.92,确定我市禁牧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4.4元。
各旗市区根据下达的资金额度、禁牧和草畜平衡范围,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助奖励办法和标准。人均草场面积较小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避免出现因补贴到户资金过高“垒大户”和因补贴过低影响农牧民生活的现象。采用“封顶保底”措施,实现农牧民均衡受益。封顶标准可参照本地区上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进行控制;同时也要根据本地区财力,制定牧区禁牧户保底政策,保底标准参照当地贫困线执行,确保农牧民享受草原补奖政策收益不降低。标准和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制定。
(二)春季休牧
1.休牧期确定。春季牧草返青期进行休牧。各旗市区根据不同气候条件、草原植被类型、生产需要,确定休牧起止时间。为促进草原休养生息,休牧期确保不得少于45天。休牧起始时间不早于4月10日。
2.休牧期管理。草畜平衡区全部执行休牧制度,休牧期内严禁放牧。旗市区根据每年气候因素、牧草生长规律,适时发布休牧公告,明确休牧起止时间,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3.补助标准。春季休牧草场的休牧补贴资金不低于0.73元/亩,凡严格执行休牧制度的农牧民均可享受休牧补贴。
五、任务落实及资金分配
(一)任务落实
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以第二轮落实面积为基础,进一步核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面积,确定保护任务量。
(二)资金分配
依据国家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补助奖励标准、我市标准亩系数及各旗市区完成任务面积,测算各旗市区补奖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实施主体
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坚持资金、目标、任务、责任、办法“五到旗市区”的原则,旗市区为政策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市本级草原补奖领导小组在指导旗市区政策落实的基础上,抓好、抓实督促检查管理工作,确保旗市区政策落实不走样,将国家的惠牧政策原原本本交给农牧民。补奖政策范围林草重叠区域,补奖资金不得与公益林补贴重复发放。
(二)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制度措施
各旗市区要按照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印发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各项政策制度措施,在区域布局、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资金投向上形成工作合力。各旗市区政策制定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尊重农牧民意愿,把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划定情况、补助奖励标准、牧民所享受政策等基本信息情况在本地区进行公示,征得社会广泛认同,确保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顺利开展、依法依规落实。各旗市区实施方案由旗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三)强化资金管理
规范草原补奖资金使用和管理。要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将草原补奖政策资金于当年及时足额发放给农牧民,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资金发放严格实行嘎查村级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旗市区财政、农牧、林草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策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扣发补奖资金,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规定用于草原保护建设;旗市区补奖资金发放原则上不能形成结余,对因特殊情况形成的结余补奖资金,需及时逐级向财政、农牧、林草部门上报资金结余情况,结合实际继续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修复和保护。各旗市区每年年底前向呼伦贝尔市财政、农牧、林草部门上报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四)利用好第二轮草原补奖结余资金
依据《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要求,旗市区第二轮草原补奖结余资金要专款专用,结合实际继续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
(五)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划定要科学严谨
原则上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划定是以承包单元进行,不应在集中连片、同一权属的草原上既有草畜平衡区又有禁牧区,但自然保护地核心区、重要湿地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区除外。林草重叠面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纳入补奖政策实施范围,已征占用草原面积需剔除。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应“四至”界限清晰,草原权属明确,所涉及的农牧户等情况详实。
(六)科学核定暖季载畜量
各旗市区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要求,根据草原生产能力监测结果,按照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实际,科学核定本地草畜平衡区2021-2025年草原暖季适宜载畜量,作为监管草畜平衡制度落实的重要依据。核定暖季载畜量时,做好专家论证和意见征询工作。执行核定结果公示制度,让农牧民有更多的话语权。按照旗市区暖季适宜载畜量,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会同嘎查村逐户核定暖季实际载畜量。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旗市区申请复核。
(七)扎实做好草原补奖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
要应用草原数字化监管平台核监草原生态补奖。各旗市区要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严把数据录入和数据审核关,与补奖资金兑现时间要同步,确保数据录入及时,与实际兑现资金要符合,确保数据准确。
(八)规范草原流转行为,解决租赁草场难监管问题
流转草场的补奖资金应由原承包人领取。未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备案的已流转草场,一经发现停发当年补奖资金,备案后经查明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责任并实现草畜平衡和禁牧要求的,可恢复发放。如发现有违规放牧和超载问题的,取消当年享受草原补奖政策资格。
(九)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各地要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市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旗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十)实行草原专职管护员制度,实现网格化落责
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建立健全旗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加大对草原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十一)建立奖惩挂钩制度
依据牧业年度牲畜统计结果,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出具年度资金发放意见,并在嘎查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对达到禁牧、草畜平衡标准要求的,每年12月底前兑现资金。对于违反禁牧、草畜平衡要求的,除依法依规处罚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扣发相应补奖资金。扣罚结果要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人,并在嘎查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各地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奖惩挂钩制度,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农牧民自我监督自我管理机制。扣发资金由旗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具体办法和奖惩标准由各旗市区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制定。
(十二)严禁国家公职人员非法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要坚决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草原,并以任何形式享受草原补奖政策,侵占农牧民利益。
(十三)加强退化草原修复治理
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集中向禁牧区范围倾斜,重点修复治理严重退化、沙化草原。2020年度退化草原生态治理修复区自动转为禁牧区,为进一步保障已启动实施的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的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充分保障受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已批复实施的2019年度退化草原人工种草生态修复国家试点项目有关政策保持不变,项目建设三年期内现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专项项目生态补偿、管护资金标准不变。项目期满后,按照当地补奖政策禁牧标准继续执行。确需变更为草畜平衡区的,由该地区政府开展项目区评估论证,具备转为草畜平衡区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2021年度草原生态修复项目地块应全部划入禁牧区,直接享受第三轮禁牧政策,落实第三轮管护制度。以后年度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重点向禁牧区倾斜。
(十四)鼓励各旗市区根据实际,制定创新工作举措
在准确、完整把握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草原补奖政策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加大资金投入,在资金发放、草畜平衡和禁牧区域划定、补奖标准等方面,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模式。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成立草原补奖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草原补奖政策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各旗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比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级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全力做好草原补奖政策和重大事宜的落实工作。进一步明确旗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主体责任,压实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监督执法职责,强化嘎查村奖惩权责,提升农牧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经营意识,形成自上而下的组织保障体系,层层签订草畜平衡和禁牧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的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工作机制。建立科学考核机制,纳入到各级领导班子考核指标。
(二)加强资金保障
建立健全草原补奖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多方筹集配套资金,市本级、旗市区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保证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登记造册、政策培训、政策宣传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补奖资金用于工作经费。现有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预算内资金要与上级资金形成政策合力,确保草原补奖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明确部门分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财政、农牧、林草部门协调机制,全力做好草原补奖政策落实的各项工作。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根据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分配情况,设立草原补奖资金专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农牧部门按照政策实施需求,负责对享受政策的农牧民登记造册。开展政策宣传,对草原补奖政策内容进行解读。加强政策培训,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助推补奖政策落实落地落细;林草部门负责指导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合理划定,负责草畜平衡和禁牧区监督管理,科学核定暖季适宜载畜量,建立健全旗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实行网格化落责,加大对草原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加强舆论宣传
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手机网络等多元化的新闻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培训、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准确解读草原补奖政策内容和实施路径,做到政策深入人心、义务家喻户晓,营造全社会投身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调动农牧民保护草原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农牧民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附件:呼伦贝尔市第三轮落实草原补奖政策实施面积及资金分配统计表
附 件
呼伦贝尔市第三轮落实草原补奖政策实施面积及资金分配统计表
旗市区 | 任务总计 | 禁牧 | 草畜平衡 | 休牧 | 资金合计 | 禁牧 | 草畜平衡 | 休牧 | ||||||
单位 | 万亩 | 万亩 | 万亩 | 万亩 | 万元 | 系数 | 元/亩 | 中央资金 | 系数 | 元/亩 | 中央资金 | 系数 | 元/亩 | 中央资金 |
陈巴尔虎旗 | 2133.36 | 169 | 1964.36 | 1964.36 | 13313.84 | 1.92 | 14.4 | 2433.6 | 1.92 | 4.8 | 9428.93 | 1.92 | 0.738824 | 1451.32 |
新巴尔虎右旗 | 3281.7 | 153.03 | 3128.67 | 3128.67 | 19532.78 | 1.92 | 14.4 | 2203.63 | 1.92 | 4.8 | 15017.62 | 1.92 | 0.738824 | 2311.54 |
新巴尔虎左旗 | 2119.51 | 139.85 | 1979.66 | 1979.66 | 12978.81 | 1.92 | 14.4 | 2013.84 | 1.92 | 4.8 | 9502.35 | 1.92 | 0.738824 | 1462.62 |
鄂温克旗 | 1445 | 135 | 1310 | 1310 | 9199.86 | 1.92 | 14.4 | 1944 | 1.92 | 4.8 | 6288 | 1.92 | 0.738824 | 967.86 |
小计 | 8979.57 | 596.88 | 8382.69 | 8382.69 | 55025.3 | 1.92 | 14.4 | 8595.08 | 1.92 | 4.8 | 40236.89 | 1.92 | 0.738824 | 6193.33 |
海拉尔区 | 74.5 | 1.76 | 72.74 | 72.74 | 428.24 | 1.92 | 14.4 | 25.34 | 1.92 | 4.8 | 349.15 | 1.92 | 0.738824 | 53.74 |
阿荣旗 | 171 | 150 | 21(0.72) | 21(0.72) | 3.99 | 1.92 | 14.4 | 0 | 1.92 | 4.8 | 3.46 | 1.92 | 0.738824 | 0.53 |
额尔古纳市 | 719.09 | 200 | 519.09 | 519.09 | 5755.15 | 1.92 | 14.4 | 2880 | 1.92 | 4.8 | 2491.63 | 1.92 | 0.738824 | 383.52 |
莫旗 | 204.02 | 0 | 204.02 | 204.02 | 1130.03 | 1.92 | 14.4 | 0 | 1.92 | 4.8 | 979.3 | 1.92 | 0.738824 | 150.73 |
牙克石市 | 129.99 | 0 | 129.99 | 129.99 | 719.99 | 1.92 | 14.4 | 0 | 1.92 | 4.8 | 623.95 | 1.92 | 0.738824 | 96.04 |
扎兰屯市 | 12.73 | 12.73 | 0 | 0 | 183.31 | 1.92 | 14.4 | 183.31 | 1.92 | 4.8 | 0 | 1.92 | 0.738824 | 0 |
合计 | 10290.9 | 961.37 | 9329.53 | 9329.53 | 63246 | 11683.73232 | 44684.38 | 687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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