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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文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56号
成文日期 2016-05-05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文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56号
成文日期 2016-05-0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5-05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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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促进全区贫困地区文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国家关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文化部等七部委《“十三五”时期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扶贫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扶贫攻坚工程的意见》(内党办发〔2014〕20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全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结合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新型城镇化、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扶贫开发整体工作,通过制定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实施重点项目、解决突出问题等一系列方式,推动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更好地保障贫困地区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扶贫开发工作总体布局,制定政策,统筹规划,形成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合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域特征和民族特点,针对公共文化发展短板,制定切合实际、易于操作、科学精准的扶持措施,确保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三)社会参与,合作共建。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各类公共文化资源在贫困地区优势互补,共建共享,逐步形成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的“大扶贫”格局。

  (四)创新机制,跨越发展。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数字化、社会化建设,加快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推动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跨越式发展。

  三、总体目标

  以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为契机,补短板,兜底线,促发展,实现自治区级、国家级重点贫困旗县分别于2017年和2020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全部达到或接近全区平均水平的目标。贫困旗县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人才队伍不断壮大,资金、人才队伍保障政策得到较好落实,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较好保障。

  四、实施范围

  本意见实施范围为全区57个国家及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旗县,其中兴安盟、乌兰察布市集中连片特殊困难旗县8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旗县23个,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旗县26个。

  五、主要任务

  (一)补齐短板,完善设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1.旗县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达到国家标准。针对部分贫困旗县图书馆、文化馆面积不达标的现状,坚持新建和改扩建相结合,到2020年基本实现贫困旗县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达到国家最低建设标准,有条件的贫困旗县建有剧场。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2.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建立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采取盘活存量、置换资产、综合利用等方式,通过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和项目,到2020年在所有贫困旗县所属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套建设不低于600平方米的室外文体广场。

  3.流动文化服务设施设备逐步完善。为每个贫困旗县图书馆、文化馆配备具有图书借阅、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多功能的流动文化车,为乌兰牧骑配备流动演出车。依托基层综合文化服务设施建立流动服务点,加强农村牧区集市、幸福院、村级文化室、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农林牧场文化场所流动服务点建设,逐步形成流动文化服务网络。

  4.进一步实施广播电视数字化建设。在贫困地区率先完成广播电视户户通、广播村村响、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数字音频广播覆盖、应急广播体系和监测监管体系等建设任务,进一步提高传输质量,实现广播电视全覆盖。

  (二)保障基本,增加供给,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1.落实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围绕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文艺演出、展览展示等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建立旗县(市、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资源库,明确服务具体项目、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确保基本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达到《内蒙古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相关要求。

  2.丰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深入开展文艺院团下基层惠民演出活动,演出场次对贫困旗县予以倾斜。鼓励扶助贫困地区民族文化产品生产创作,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译制和传播。以“大舞台”、“大讲堂”为主要形式,结合“春雨工程”边疆行等活动,通过供需对接、双向互动,组织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服务活动等方式,促进贫困地区与区内外发达地区开展文化交流,丰富贫困地区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实施“书香童年”阅读工程,为学龄前儿童发放阅读书包、开展阅读指导服务。进一步完善草原书屋出版物更新工作,选择图书更加适合群众需求。

  3.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文化权益。贫困地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要设立“留守儿童文化之家”,配备儿童游乐设施,增加儿童课外读物,并为留守儿童与外出务工父母之间的视频沟通提供便利。在阅读服务、艺术普及、文体活动等方面,提高对留守儿童的服务能力。面向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增加计生知识、心理咨询、文艺活动、手工技艺培训等方面的文化服务内容。优先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机构配备无障碍设施,提高农村牧区无障碍公共文化服务能力。鼓励和扶持面向残疾人举办的实用技术培训和义务演出活动。

  4.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力度。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公共文化活动有机结合,利用传统节日、民俗、民族民间文艺等,组织开展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民族民间节庆文化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对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评审、传承人认定给予适当倾斜。利用“一带一路”平台,推动贫困地区优秀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蒙古国、俄罗斯的交流合作和联合保护。

  5.提高贫困地区民族语言文字服务水平。加强优秀文化、广播影视作品的蒙古语译制,重点在蒙古族集中聚居区传播。鼓励和扶持蒙古语文化作品的创作生产,支持“三少民族”、俄罗斯族民族语言广播节目的制作。加强蒙古语文字及双语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推进蒙古语文字出版单位数字化转型升级。

  (三)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增强公共文化发展活力。

  1.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要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结合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文化服务需求,以公益性文化产品创作传播、公共文化活动组织承办、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民办文化机构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为内容,逐步加大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

  2.促进文化消费和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文化消费补贴制度,通过向老年人、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定期赠送文化消费卡、实行“文化低保”等方式,为贫困旗县文化经营单位、文化消费群众提供普惠式文化补贴。通过资金补贴、星级评定、培训指导、品牌培育等方式,扶持发展基层业余文艺团队。通过用地优惠、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货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提供产品或服务等方式参与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建设。在贫困旗县支持电影企业深入城乡基层开展公益放映,鼓励在商业电影放映中安排低价场次或低价电影票。

  3.大力扶持农牧民自办文化。根据贫困地区农村牧区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和群众需求,实施自办文化扶持工程,分年度在贫困地区扶持一批示范性群众文化组织,如农牧民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书社、电影放映队、民间剧团等,打造服务半径农区5公里、牧区10公里文化圈。引导广场文化、村镇文化活动健康、规范、有序开展。深入挖掘具有鲜明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优秀民间文化资源,命名一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培养一批民族民间文化队伍及乡土文化人才,培育一批民族民间特色文化品牌。

  (四)畅通渠道,创新手段,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1.提高公共文化机构服务能力。通过健全服务标准,增加服务项目,打造服务品牌,落实错时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服务水平。优先在贫困地区推动体育馆(场)、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免费向群众开放,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推动公共文化机构总分馆制,在贫困地区率先形成以旗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文化站为分馆,嘎查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服务点的总分馆体系。

  2.大力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将流动文化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结合贫困地区文化服务实际需求,以公共文化服务消除空白、全面覆盖为目的,逐步完善流动文化服务网点布局、设施设备、服务规范和绩效评估机制。建立能够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的流动文化供给目录。培育一批不同层次、各具特色、群众欢迎的流动文化服务品牌。逐步推广流动博物馆、流动图书馆、流动文化馆、流动舞台车等流动文化服务项目,使贫困旗县边牧地区逐步实现流动文化服务常态化。

  3.创新发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运用“互联网+扶贫”思维,提高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能力。在远离城镇、人口稀少的贫困农牧区(山区)推进实施“数字文化走进蒙古包”工程,让更多的农牧民借助手机、电脑、电视等移动终端获取公共文化服务资源。依托重大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征集、整合和制作具有地方特色的优秀文化资源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向贫困地区进行数字化网络化输送,满足农牧民群众多方面的文化需求。

  4.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惠民工程。在贫困地区以大功率覆盖为主、小功率补点方式,继续加强地面数字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工程实施,更好地满足群众收听收看本地区广播电视节目的需求。积极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固边工程,在自治区边境旗(市、区)特别是贫困旗县的行政村、自然村、口岸、边防哨卡、军营、农牧户实施数字电影放映、数字书屋、“百部精品实用蒙古语图书进牧户”等工程和项目,率先实现边境贫困旗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全覆盖。

  (五)优化结构,健全机制,加强公共文化队伍建设。

  1.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培训。将公共文化建设内容纳入贫困地区党校教育、干部培训体系。采取定向培养等方式选派优秀基层文化干部在职学习深造。定期组织培训新闻出版广电公共服务管理人员,学习、交流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提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水平。

  2.加大文化人才培养力度。深入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加大基层文化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实施自治区、盟市与贫困旗县文化行政部门和单位干部调训制度。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中,优先考虑有贫困地区工作经历的干部。职称评定、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等评选表彰名额,要向贫困地区基层文化专职人员适当倾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贫困地区基层文化专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通过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在贫困地区先行试点并逐步推开定期注册、技术分级、管理规范的社会文化辅导员制度。

  3.大力培育文化志愿服务队伍。鼓励支持专家学者、艺术家、专业技术人才、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为贫困地区提供文化志愿服务,推动公共文化单位、艺术院团等到贫困地区教、学、帮、带。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确保每个贫困旗县拥有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和管理规范、活动经常的文化志愿服务队伍。

  4.大力培育乡土文化人才。发现和培养扎根基层的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建立旗县乡土人才信息资源库,通过搭建平台、提供经费、加强培训等方式,鼓励、扶持乡土人才开展乡土文化技能培训与传承,发挥其在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手工技艺培训、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将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在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下,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文化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类资源统筹推进的文化扶贫工作格局。

  (二)加强精准扶贫。对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资源项目、人才队伍等开展专项调查,建档立卡,摸清底数,发现问题,指导贫困旗县制定实施操作性强、易于评估的五年工作计划,推动精准扶贫和“一县一策”落到实处。建立自治区、盟市文化单位对口帮扶工作机制和各级文化单位日常联络、沟通反馈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合作共建、结对帮扶、指导培训相统一的文化扶贫良性机制。

  (三)加大财政投入。通过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予以资金补助。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出责任,保障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运行。落实国家安排的公益性文化建设项目,取消县及县以下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资金配套政策。将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相关内容纳入科学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各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和贫困旗县文化主管部门对苏木乡镇、嘎查村文化从业人员的年终考核考评。建立群众需求和满意度反馈机制。加大对国家、自治区文化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贫困地区重大文化惠民工程项目审计和考核制度,确保自治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顺利实施。

          2016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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