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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扶贫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字〔2002〕269号
成文日期 2002-09-13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扶贫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字〔2002〕269号
成文日期 2002-09-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统计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新阶段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9-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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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统计局、计委、民委、财政厅、扶贫办、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开展新阶段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新阶段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旗县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协调统计、计划、民族事务、财政、扶贫、农业银行等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努力做好贫困监测工作。具体工作方案,自治区统计局将另行制定下发。
  二、各地区要加强对贫困监测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一般情况下,业务人员不应轻易调换。我区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难度较大,费用较高,为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当地政府应协调解决监测工作所需经费、交通工具及必要设备。
  三、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贫困旗县每五年认定一次。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我区农村牧区贫困现状、贫困进程和扶贫重点区域的社会经济基本状况,是评估宏观经济发展和专项扶贫成就,制定扶贫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可靠依据。因此,一定要保证监测工作的严肃性,切实提高数据质量。对于弄虚作假、伪造贫困监测调查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肃处理。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在我区开展新阶段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统计局、计委、民委、财政厅、扶贫办、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日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关于加强农村贫困统计监测的要求,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计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决定联合开展2001—2010年农村贫困监测工作。为做好我区新阶段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途径
  (一)通过农村牧区住户抽样调查,了解和掌握全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和不稳定脱贫人口生活质量,摸清农村牧区贫困程度。
  (二)在31个国家级扶贫工作重点旗县和29个自治区级扶贫工作重点旗县实施农村牧区贫困监测调查,建立完善的调查制度,加强对中央及地方扶贫政策、资金落实情况和农牧户参与情况的监督,评价扶贫项目效果。
  (三)通过分旗县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掌握贫困地区宏观社会经济发展背景,全面反映国家和自治区级扶贫工作重点旗县的社会经济情况。
  (四)深入分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致贫因素,及时监测致贫因素的变动情况,评估宏观经济发展与专项扶贫项目对缓解贫困的作用,为制定反贫困和区域发展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充分利用监测资料和统计分析结果,加强宣传工作,让国内外了解内蒙古农村牧区的贫困状况和扶贫工作成就。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制定适合我区实际情况的贫困标准。
  (二)按照新阶段贫困标准,根据全区住户资料,测算全区农村贫困人口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三)对国家和自治区级60个扶贫工作重点旗县实施全面监测。
  1实行国家统一的监测调查内容。即填报旗县级统计报表、社区调查表、住户调查表、个人调查表。
  2在60个扶贫工作重点旗县建立抽样调查网点。按国家有关要求,原则上每个旗县抽取10个左右的嘎查村,每个嘎查村抽取10户农牧民。调查网点的确定采用多阶段、随机起点、对称等距的抽样方法。
  3使用国家统一的数据处理程序。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提高数据分析研究的准确性。
  (四)定期发布调查结果和监测报告。我区贫困统计结果由自治区农村牧区社会经济调查队发布。
  三、组织领导与协调
  (一)农村牧区贫困监测是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是收集整理实施反贫困战略措施的基础资料。建议成立由自治区统计局、计委、民委、财政厅、扶贫办、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全区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贫困监测调查结果和研究结果进行评估和研讨,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公布统计数据。
  (二)贫困监测调查基础数据,是我区农村牧区贫困状况和贫困缓解趋势的准确反映。因此,各地区一定要下大力气抓好基础工作,充分调动基层调查人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保质保量完成调查任务。
  (三)充分利用贫困监测调查工作取得的基础资料,积极开展数据分析研究和咨询工作,为各级党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有效信息,提高农村牧区贫困监测结果的使用效率。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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