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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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验收等内容,同时要定期调度、适时评估、跟踪问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

              〔2024〕10 号)同时废止。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监委,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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