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验收等内容,同时要定期调度、适时评估、跟踪问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 〔2024〕10 号)同时废止。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监委,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