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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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7-01 00:00 

自治区公安厅


  一、主要职责
  自治区公安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领导和管理全区的人民警察队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订自治区有关公安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指导和部署全区公安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情况。
  (二)分析研究自治区社会治安状况,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
  (三)指导和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指导预审和看守所、拘留所、收审所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依法管理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户籍、居民身份证、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公安通信建设;直接受理和负责全区劳教申请复议案件和少年管教案件的审批。
  (四)指导全区公安机关业务工作。参与对重大反革命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重大治安事件、重大交通事故的侦察、调查。协调和处置严重危害全区安定团结的闹事骚乱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直接参与特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勘验、复查。
  (五)负责全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六)负责全区公安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检查、监督全区公安系统党纪、政纪执行情况;负责全区公安装备的规划和供给工作。
  (七)领导全区公安消防、边防管理,组织实施首长、重要外宾的警卫工作和全区性大型会议、群众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指导全区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国有大中型企业治安和内部秩序。
  (九)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公安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治侦察处、经济保卫处、文化保卫处、治安管理处、户政管理处、出入境管理处、边防管理处(对外称公安厅边防局,武警现役编制)、刑事侦察处、消防处(对外称公安厅消防局,武警现役编制)、警卫处(武警现役编制)、计算机管理监察处、通信机要处、特侦总队、交通警察总队、预审处、法制处、行政计财处、科学技术处、审计处、禁毒处(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治部(内设人事处、警务处、教育训练处、宣传处、老干部处和机关党委,直政处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公安厅机关(不含3个武警现役处)行政编制593名(使用公安专项编制;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和41名工勤人员编制),其中,厅级领导职数7名(1正、6副,副职含政治部主任、纪委书记);处级领导职数87名(不含3个武警现役编制的处),其中,29正(含纪委副书记2名,总工程师1名)、58副(含副总工程师2名)。
   

自治区劳动厅


  一、主要职责
  自治区劳动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区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订自治区关于劳动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劳动制质总体改革方案,并负责实施与监督检查。
  (二)根据自治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订劳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劳动工作宏观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统筹管理全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促进就业工作,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制订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制定企业职工奖惩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劳动模范评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制订自治区境(区)外就业和境(区)外人员区内就业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关系基本规则,制订自治区劳动关系实施细则,推动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五)根据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制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负责劳动监察工作。指导全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六)对全区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订企业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执行、调整。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
  (七)根据国家规定,负责综合管理全区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侧重组织指导企业工人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和发证。在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管理全区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的培训机构,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
  (八)综合管理城镇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工作,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九)综合管理全区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和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制订实施办法并行使国家监察职权。
  (十)负责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及时发布统计信息和劳动发展预测报告。组织推动全区有关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指导各盟市、各部门劳动行政工作,按规定管理厅所属单位。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劳动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劳动监察处、职业技能开发处、社会保险处、劳动保护监察处(挂《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处、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处、劳动争议仲裁处、综合计划工资处、劳动力管理处、机关党委。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劳动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13正、16副)。

 

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厅


  一、主要职责
  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石化行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石化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订自治区发展石油化学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实施和监督。
  (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研究制订自治区石化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搞好石化行业发展的综合平衡和合理布局。研究并深化石化行业的经济体制改革,对自治区其它行业的石化企业和乡镇、外商投资石化企业的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
  (三)综合与分析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生产建设情况,组织和协调石油化学工业生产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培育、完善全区石油化学工业市场体系,运用税收、价格、利率、汇率、信贷等经济杠杆,指导、调控、调整石油化学工业生产经营方向和投资方向,促进石化工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更为合理。监督检查和评价全区大中型骨干石化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负责自治区石化行业的重大协调工作和完成国家、自治区重大专项任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调查研究国际国内的石油化学工业技术发展趋势,制订自治区石化行业技术进步规划、指南。组织自治区石化行业重大科研项目、重要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装备攻关,搞好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在自治区境内监督执行《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制订石化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搞好人才培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研究指导自治区石化行业劳动工资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石化工业产品质量、计量、压力容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协调自治区石化行业对外交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智力引进等事项,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九)指导石化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管理;指导石化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和其它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化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规划建设协调处、化工生产协调处、科学技术处(挂“内蒙古自治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办公室”牌子)、财务审计处、石油天然气协调处、机关党委。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石化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含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9正,含总工1名,9副)。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职数另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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