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1997年山羊绒购销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199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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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2-25 00: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搞好山羊绒的购销工作,对于促进我区畜牧业生产和山羊绒加工业的发展,增加出口创汇,提高农牧民收入,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现就做好1997年山羊绒购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经营条件,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
    1997年凡是从事山羊绒购销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一律到所在地旗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山羊绒“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年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掌握经营条件,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放“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年检,以充分发挥供销社、山羊绒加工企业、进出口经营企业在购销业务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加强山羊绒质量管理,严厉打击掺杂使假行为
    1997年,山羊绒购销工作要继续把打击掺杂使假作为重点。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纤检等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对于收购、经营、加工各环节,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山羊绒质量。对掺杂使假者,一经发现,要依法严厉查处。
    继续抓好山羊绒质量标准的宣传教育和购销技术培训工作,增强质量观念,维护我区山羊绒的良好信誉。
    三、加强价格引导,防止绒价大起大落
    为防止山羊绒价格发生大的波动,在充分考虑农牧民、经营、加工企业利益的同时,根据山羊绒及其制品国内国际市场行情并结合实际,对我区1997年山羊绒收购实行指导价,并由自治区物价局定期公布,供各地参照执行。
    四、抓好资金落实,保证山羊绒收购
    1997年山羊绒收购资金继续采取金融部门、加工企业和经营企业多方筹措的办法。各级金融部门在资金投放上,要按照效益优先、主渠道优先的原则,重点向供销社、骨干加工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倾斜,大力推行承兑汇票贴现、再贴现等办法。企业也要积极筹措和引进各种资金,确保羊绒收购。
    五、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源流失
    山羊绒10%的农业特产税一律由生产者出售时代收代缴,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征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六、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羊绒流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山羊绒“经营许可证”的国有生产经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免征工商管理费。各地不得擅自设卡,搞地区封锁。坚决制止乱收费、重复收费。
    七、提倡组织联合体,积极推进贸工农牧一体化进程
    去年,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同克什克腾旗、包头鹿王羊绒集团同阿鲁科尔沁旗、维信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同巴盟乌拉特中旗组建羊绒收购、加工、销售联合体,开展贸工农牧一体化经营效果很好。1997年要继续扩大联合的范围,把产地农牧民和经营企业及加工企业联在一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共同体,促进山羊绒生产和加工业的发展。
    八、分级负责加强领导,搞好服务提高效率
    各盟市、旗县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不得擅自出台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和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山羊绒购销工作的领导,帮助农牧民、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排忧解难,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千方百计搞好各项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我区1997年山羊绒购销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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