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创建自治区科技先进旗县的通知

内政发〔199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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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3-07 00: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旗县科技工作是自治区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区战略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几年来,在国家科委开展的创建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市)活动中,我区已有5个旗县被国家授予全国科技先进旗县(区)。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尤其是科技投入严重不足,很多旗县尚难达到“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市)”标准。为推动我区旗县科技工作,根据国家科委创建科技工作先进县(市)和自治区科教兴区战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7年开始,在积极参加全国创建科技工作先进县(市)活动的同时,开展创建自治区科技先进旗县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技先进旗县标准
    (一)坚持党政一把手抓科技工作。能深刻领会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精神实质,用科学的思想和方法抓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关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把发展科学技术放在重要位置,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努力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把科技工作列入本地区各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制定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旗县经济,促进旗县“两个提高”的具体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建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科技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办事机构,对本地区科技工作认真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
    (三)配备科技副旗县长,副苏木乡镇长,不断提高科技副职的科技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科技副苏木乡镇长做到管理上有制度,业务上有培训,工作上有考评。
    (四)有切实可行的振兴地方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推动本地区科技进步的具体政策规定和实施措施,有便于发挥科技人员作用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有一支振兴地方经济的科技骨干队伍。
    (五)有健全的科技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注重提高科技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改善工作条件;能充分发挥综合职能作用,协调各部门的科技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在推动工农业生产和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中发挥作用。
    (六)农村牧区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健全、完善。旗县、苏木乡镇有一定规模和较强服务能力的综合或专业科技服务组织;大部分行政村建有科技服务站(组)等服务组织;有一批根据农牧业生产需要,以农牧民为主体,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的实体性农村牧区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形成面向产、供、销全过程服务的科技服务体系。
    (七)农牧业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成效显著。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覆盖面达80%以上,主要农作物优良品种的覆盖面达90%以上,牧区良种畜和改良畜占牲畜总数的70%以上;主要农产品单产比前三年平均增长8%以上,牧区畜产品单产指标比前三年平均增长5%以上。或上述指标在自治区居先进行列。
    (八)大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积极开展创建科技先导型企业活动。技术进步指标纳入企业发展目标和考核指标。旗县工业和60%以上的骨干乡镇工业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积极创立名牌产品,支柱产业产品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15%以上,乡镇产值、利税增长速度和管理水平处于本盟市的先进水平。
   (九)旗县、苏木乡镇建有农科教统筹的培训基地,有场所、有师资、有培训规划和计划,有相应的培训设施和手段。10%以上的青壮年劳动力接受苏木乡镇培训中心以上的系统培训,其中,5%以上的农牧民取得农牧民技术员资格证书。企业职工年培训面达50%以上,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逐年有所提高。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干部继续教育的年培训面不低于20%。
    (十)建立起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资金投入体系。“科技三项经费”列入旗县、苏木乡镇财政预算科目,数额占当年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07%以上。旗县“科技三项经费”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2到3个百分点,“九五”末期“科技三项经费”支出达到财政支出的12%以上。旗县科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均不低于05元并逐步增加。旗县科技发展基金不少于20万元,并有较完善的管理使用办法。旗县办骨干企业技术开发基金占销售收入的05%以上。金融部门能保证科技项目所要求的匹配资金。
    (十一)工农业增加值、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四项指标的增长高于自治区平均增长幅度。近三年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有所提高,其中,因农牧业科技进步实现的经济增长较前三年提高5个百分点,工业提高3个百分点。
    二、组织实施与申请验收
    (一)创建自治区科技先进旗县活动,由旗县人民政府领导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科委要统一规划、宏观指导,盟市科技局(科委)要加强对具体工作的指导。
    (二)自治区科技先进旗县的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对创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自1997年开始,每年年初要制定好创建规划,做好工作安排,年底申报验收。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自治区科技先进旗县,每两年复查一次,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达标;对在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标的,取消其自治区科技工作先进旗县称号。
    每年年初,旗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先进旗县的创建工作,制订实施方案,报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经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自治区科委申报。凡被科委确定为开展创建工作的旗县,由自治区科委补助活动经费1万元。
    验收工作由旗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盟市科技局(科委)进行初步审查并负责申报,经自治区科委组织或委托各方面专家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申请和验收表格、验收细则另发)。
    三、表彰与奖励
    (一)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自治区科技先进旗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自治区科技先进旗县”荣誉称号,并颁发牌匾。
    (二)自治区科技先进旗县,凡符合国家科委“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市)”标准的,由自治区科委向国家科委推荐申报“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市)”,各旗县人民政府不再另行申报。
    (三)对创建全国、全区科技工作先进旗县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由自治区进行奖励,发给一次性奖金2万元,主要领导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记功一次。
    (四)创建全国、全区科技工作先进旗县活动的研究与实践成果,可作为软科学成果申报各级科技进步奖。
    (五)自治区科委将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拿出50万元,专项用于创建自治区科技工作先进旗县的表彰奖励和其它活动。各盟市也要从科技三项经费中拨出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表彰活动。各级科委要对自治区科技工作先进旗县在项目上给予支持和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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