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199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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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2-23 00: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我区各级地矿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通过努力,绝大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收缴入库。但是,部分地区征收工作进展缓慢,补偿 费不能足额入库,甚至截留、挪用、坐支或随意减征免征,造成资金流失,致使地质矿产勘 查资金缺乏,勘查开发程度滞后于经济发展。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和财产权 益,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将原二级征收改为自治区、盟市、旗县 地矿部门三级征收。
    二、各级地矿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范围是:自治区地矿部门负责国家部委直属、自 治区直属及跨省各类矿山企业;盟市地矿部门负责盟市直属各类矿山企业;旗县地矿部门负 责旗县及集体、个体矿山企业。矿山企业转制、改制、联合、兼并后,以主导企业或控股企 业的类别和层次确定征收级别。
    三、自治区地矿部门所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留成部分与返还各盟市的比例原则 不变。自治区留成部分使用方向不变,其中3%用作征收工作补充经费。
    四、进一步加大征收管理工作的力度。各级地矿部门要继续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切 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收益。对于违反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的行为,要按照规定及《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
    五、严肃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后,必须全额按规定分别上缴国库 和自治区区库。不得擅自免征、减征。对截留、挪用、坐支补偿费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 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返还使用的矿产资 源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作地质勘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和保护,以及矿产资源管理的经费补充。各级财政部门、地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监督检查,坚持专款专用,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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