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1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 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自治区第六届党委第273次常委会议、《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内政字〔1999〕151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
今年自治区的粮食收购价格已经下达,各地要严格执行。毗邻地区的粮食价格有什么变化,各地物价部门要经常调查了解,分析对比,并及时报告自治区物价局。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允许产销直接见面的粮食,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组织收购,或者实行“代购代销”。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必须实行“封闭验等”,使用仪器测水,不准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变相降价收购。
一定要搞好对卖粮群众的服务工作,采取合理划片,排开日期卖粮等办法,下决心解决群众排队时间过长等问题。
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因露天储存、租借社会仓库等增加的收储费用,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费用贷款。
二、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据实补贴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在当前全国粮食出现阶段性供过于求、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必须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超储粮食发生的利息和必要的费用予以补贴,以保证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各盟市要按照粮食 风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按季、足额、据实补贴。已经包干的粮 食风险基金不足以弥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因敞开收购、库存增加所实际发生的利息和费用的 粮食主产盟市,可以向自治区反映。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费用补贴办法,但不得将粮食超储费用补贴用于企业降价销售的价差补贴。
三、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顺价销售的监管,防止亏本销售 。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新粮成本顺价销售库存粮食的,要实行等量对冲入库,但库存粮食销售数量不得超过新粮入库数量。
农业发展银行对于销售粮食所必需的经营费用,要给予资金支持。
各地、各部门都要维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营销自主权,以支持其进一步扩大粮食顺价销售。
四、下大力气解决粮食仓储设施不足问题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继续挖掘潜力的同时,有效地利用好简易建仓贷款,千方百计增加收储能力。农业发展银行要注意听取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保证简易建仓贷款合 理有效地安排和发放到收储压力大、急需增加仓容和场地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地要抓紧 完成已经安排的世行贷款、中直粮库等粮食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尽快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效 益。
五、继续加大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力度,管好管住粮源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重点加强对各类加工企业台帐的监管,切实管住加工企业的粮源。要按照自治区关于实行粮食运输归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粮食运销合法凭证的监管,防止一票多用和重复使用。对没有合法凭证的粮食,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粮食、公安、司法、交通、物价、税务、质量 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可以推广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协管员制度等做法,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好管住粮食 收购市场。
六、立即开展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各盟市接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计划、粮食、财政、物价、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对粮食收购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要形成报告材料,于年底前上报自治区粮改办。自治区政府将于近期派出联合检查组,对全区的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和粮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
七、妥善安排好灾民口粮和抗灾保畜饲料粮供应
为了保证灾区社会安定、人心稳定,各地要采取民政救济、向粮食部门借销粮食、组织调剂等多种办法,切实做好救灾粮食供应工作。受灾地区可以合理减免粮食定购任务。灾区各级粮食部门要掌握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及灾民缺粮情况,凡当地 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要紧急组织调剂,尽快摆布到位,保证供应。林区、牧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备足救灾粮,以备发生重大白灾。粮食救济款的发放要与救灾 粮供应结合起来,实行钱粮挂钩。需要向粮食部门借销粮食的,可由乡级政府与国有粮食购 销企业签订协议,经同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确认,实行统借统还。借销粮食的协议要注明借粮的期限和归还责任,粮食购销企业负责按期收回。
各旗县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转发到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
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粮食储备局、工商局、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 工作的紧急通知》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最近,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 知》(国发〔1999〕20号)精神,积极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粮食购销形势总的是好的。今年4月到10月,全国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总量1039亿斤,销售总量984亿斤,同比分别增加250亿斤和308亿斤。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区没有严格执行 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一些粮食购销企业存在压级压价收购甚至限收、拒收和 停收的情况;有些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没有完全到位,直接影响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的 积极性;有的粮食购销企业没有实行顺价销售,仍在低价亏本售粮。这都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当前进一步做好粮食 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思想认识。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真正 统一到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上来,必须深刻认识到粮食是关系国民 经济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的特殊重要商品。当前粮食虽然出现阶段性供过于求,但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仍要坚定不移地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 余粮,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关键环节,也 是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政府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 进一步认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重大意义,提高贯彻执行中央粮改政策的自觉 性和坚定性。
二、国有粮食购 销企业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各地要严格执行今年各省级政府协商确定的秋粮收购价格,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 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要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按国家规 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收购,不准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变相降价收购。所有粮食购销企业都要 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在收购旺季要因地制宜采取增设收购网点、延长收购时间、实行上门收购等多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一律不准代扣、代缴其他任何税费。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做好粮 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加强封闭运行管理,保证敞开收购的需要。各地区必须按照粮食工 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实行层层负责,认真做好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是落实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重要保证。中央对地方已经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省级政府必须确保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并要及时足额到位,没有足额到位的,中央财政将通过扣款 保证到位。凡地方配套资金确需由市县承担的,也要保证落实,如市县不能落实的,省级财政必须统筹解决,不得把责任层层下推。要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据实补贴,决不允许对企业实行超储补贴包干。财力确实困难的粮食主产区,中央财政包干补助和地方相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足以弥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际发 生的超储利息费用的,经严格审核,可向中央借款解决。
四、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粮食仓储设施不足问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通过调整集并、租赁社会仓储设施等办法,挖掘潜力,扩大收储能力。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粮食主产区的 实际需要,继续安排部分简易建仓贷款,专款专用,用于搭建简易罩棚、扩大地坪等费用,由省级政府统一负责贷款的贴息。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简易建仓贷款时,要注意听取粮食主管部门的意见,保证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及时落实到企业。要抓紧完成新建500亿斤粮库的任务,充分利用,发挥效益。同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坚决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积极采 取措施扩大粮食销售,增加收储库容。
五、继续加大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力度,管好管住粮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私商粮贩等各种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省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规定审批进入农村直接收购粮食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企业,防止审批标准掌握过宽、审批不严的现象。审批入市的权限必须放在省级政府,不得层层下放。经省级政府批准 直接入市收购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购政策,按保护价进行收购,凡发现低价或压级压价收购的,立即取消其入市收购资格。
六、立即开展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各省级政府要立即组织计划、粮食、财政 、物价、工商行政和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对粮食收购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 查。检查的重点是:当前秋粮收购中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按保护价敞开收 购农民的余粮;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收购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对粮食购销企业是否做到按超储数量据实补贴。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企业,采取明察暗访 、交叉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粮食收购中的问题。对违背政策和规定的,必须按照《 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 、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农民和各方面的监督。国务院 有关部门近期将派出联合检查组,协助各地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此通知立即转发到县(市)和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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