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0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军队体制调整、编制精简的实际,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部分1997年冬季入伍的义务兵; 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部分服现役满10年不满12年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 退出现役的,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档案中凡存在缺少、伪造和涂改《士兵登记 表》、《入伍批准书》等情节的,不予接收,主要档案材料不齐全的,要限期补齐,否则不予接收。
二、接收安置时间
退伍义务兵从1999年12月底开始接收和登记报到,2000年1月底前基本结束。转业士官从2000年1月5日开始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集中接收,争取在1个月内接收完毕,并及时向盟市下达安置任务、转送档案。各地要在2月底前做好安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从3月 1日开始,各项安置工作全面展开。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 作上,7月底前应全面完成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上述时间要求。
三、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退役士兵回到家乡后,当地政府要认真组织搞好欢迎接待工作,使他们感到当兵光荣,退出现役返乡同样光荣,从而珍惜当兵历史,增强荣誉感。苏木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要积 极配合当地安置部门,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工作,组织他们过好组织生活,参加公益活动,保证他们顺利适应从军营到地方的环境转变,愉快地投身地方经济建设,在人民 群众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政治教育要着眼于当前的新情况、新特点,针对退役士兵的思想动 态因人施教。要联系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保持社会 稳定等重要论述,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改革、发展、 稳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对退役士兵 进行地方经济发展形势、法律知识、安置政策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创造条件搞好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退役士兵自身素质和能力,正确对待适应新形势下的就业竞争,教育工作的重 点要放在符合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当中,帮助他们稳定情绪、更新择业观念,体谅 政府的暂时困难,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四、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本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繁重。各地要加大对现行各项安置法规政策的宣传执行力度, 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安置工作有序进行。
(一)凡驻自治区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承担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对拒绝承担安置退役士兵责任和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责令其按照要求完成安置任务。必要时,可提请当地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各级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安置部门,本着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安置计划。要强化安置计划的指令性,安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 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报请下达安置计划的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三)企业在改革中,要正确处理职工下岗分流与安置退役士兵的关系,确保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四)机关、事业单位(包括承担人员分流任务的政府机构)要继续采取“进”、“出”两条线的做法,承担一定比例的安置任务,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新建、扩建和增加 职工员额的单位,应划出不低于25%的比例安置退役士兵;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和工 种,要优先安置退役士兵。
(五)行业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尊重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克服困难,积极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任何行业和部门都不得制定与安置法规政策相悖的限制性政策,已经制定的要立即纠正。实行全区计划安置的部分中央和自治区“ 条管”单位,要在2000年4月底前配合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完成计划的制定和下达,并督促所属单位认真落实。不实行全区计划安置的所有中央和自治区“条管”单位,由当地 政府直接下达安置任务。
(六)有组织、有计划地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范围,积极探索通过市场配置退役士兵资源的新途径,引进竞争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退役士兵的积极性,减少安置阻力,提高安置质量。
(七)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非国有经济单位要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 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应一 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不得强迫退役士兵入股 ,对本人志愿入股但经济能力有限的,可适当予以照顾或酌情延缓入股时间。
(八)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批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允许其保留1至3年的安置权,其中不需要安置的,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依法破产企业 同工龄下岗职工买断工龄的平均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在生产、经营所需场地、技术,以及办 证、信贷、税收等方面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政策优惠。今后,要把鼓励退役士兵自谋 职业作为新的安置渠道予以推广、提倡。各盟市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尽快制定这方面的规 范性政策、办法。
(九)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予以优先 录取。
(十)今年有一定数量的伤病残士兵退出现役交地方安置。对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二、三 等伤残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无条件接收,并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辞退。
(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从今年开始,符合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给予生活补助、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1999年冬 季的退伍义务兵和2000年春季的转业士官。补助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补助时间,退伍义务兵从2000年3月份开始,7月份结束,共5个月;转业士官从部队停 止供应起,最多不超过3个月。各级政府要将此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按期如数发放到退役士兵手中。为了减少发放生活补助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压力,各地要加快安置进度, 力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置任务。具体的安置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安置部门为退役士兵办理分配工作介绍信后,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不能及时安排上岗、发给工资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
(十二)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发使用农村牧区军地两用人才的精神。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搞好培训、补训、推荐介绍、推广典型等各项具体工作,尽快使这项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要及时掌握区内外人才需求 信息,有组织、有计划地与区内外劳务市场开展劳务合作,为军地两用人才在广阔的领域里 施展才华提供良好的服务。对军地两用人才领办、创办的经济实体,各级政府要提供优惠政策,积极予以帮助和扶持。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牧区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 的后备力量,有计划地培养和使用。有关单位在农村牧区招聘人员时,要优先录用退役士兵 。对回乡退役士兵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当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解决。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安置任务按时完成
今年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实施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第一年,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各级人民政府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继续对盟市实行目标管理 责任制,各盟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置工作负全责。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齐抓共管、主动配合。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都要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机构精简、人员分流、职工下岗与安置退役士兵的关系,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凡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年度文明先进单位。各 级地方财政要从当地安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列入预算、按时划拨 ,保证新形势下安置工作的必要开支。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人民军队在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中的好人好事, 充分激发社会各界的拥军热情,努力为安置退役士兵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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