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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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12-30 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拟定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煤炭工业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有关要求,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精神,从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实行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煤 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这项改革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建立起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
  二、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调整与机构设置
  (一)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 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国家煤炭工业局的有关内设机构,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的牌子。
  (二)将原煤炭部直属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 、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以及安徽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改组为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自治 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均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现由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正厅级机构,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煤矿安全监察局”,一般设4—6个处(室)。
  (三)煤炭行业管理任务比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在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局”的牌子,履行煤炭行业管理职能。这些地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局,既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又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工作机构,其煤矿安全监察业务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为主,煤炭行业管理业务以所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为主。具体事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商定。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在大中型矿区设立安全监察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安全监察办事处为处级机构,名称统一为“××(地名)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具体的设置方案,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另行下达。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安全监察办事处的设立、变更,由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商有关地方政府提出意见,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拟定煤炭工业安全标准,提出保障煤矿安全的规划和目标。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3组织调查和处理煤矿重大、特大事故,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4指导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科研工作,组织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5拟定开办煤矿的安全标准,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企业的查处工作。
  6组织、指导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7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8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直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组织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10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1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2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上级授权,组织查处煤矿伤亡事故。
  3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
  4负责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5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企业。
  6承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下,负责划定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
  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
  (一)国家煤炭工业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后,其机关行政编制不变。
  (二)按照精干机关、充实一线的原则,以划定区域煤矿的产量及煤矿职工人数作为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一般核定编制40名左右,业务量较大的可核定60名左 右;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编制一般为20名左右,业务量较大的可核定25名左右。按此标准 ,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拟设68个)共核定行政 编制2800名,属中央垂直管理,不计入地方行政编制总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 监察局及其安全监察办事处行政编制的具体数额,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另行下达。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2副,加挂“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局”牌子的,可相应增加1名领导职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领导职数一般 为1正1副。
  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安全监察办事处的人员,除主要从原煤炭工业管理部门选调外,要选调劳动部门原从事煤矿安全监察的人员。有关考试录用及建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制 度等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商有关部门另行研究。
  五、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改革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是深化我国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体制、机构、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调整,影响面较大。因此,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注意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 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各项工作正常运转。这项改革的组织实施 ,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要以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把人员分流与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结合起来,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秉公执法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各地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原则上与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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