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 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旗县苏木 乡镇兽医工作报告的通知

内政发〔20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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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6-12 00: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财政厅、人事厅、工商局、畜牧 业厅、农业厅、编办: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旗县苏木乡镇兽医工作的 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旗县苏木乡镇兽医工作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我区四级畜禽防疫网络已经形成。全区已有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15 98个,兽医从业人员12801名。兽医工作为消灭或控制主要畜禽疫病危害,减少牲畜的病害损失,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我区畜牧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全区已消灭或 控制了十余种畜禽传染病,畜牧业因病损失显著降低。资料显示:1998年与1978年相比,全 区牲畜纯增3221万头只,纯增率为43.6%;畜牧业产值由26亿元增加到98.5亿元,增加2.8倍;牧民人均收入达2344元,提高11.46倍。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 和我区畜牧业的迅猛发展,兽医工作现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基层工作站的管理体制 、运行机制、基础设施建设、专业人员数量和素质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严 重制约着基层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去年我区部分地区暴发了大面积牲畜疫病,流行速度之 快、损失之惨重,是20多年来从未有过的。这次疫情的暴发流行说明,基层兽医工作站存在 的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为了从根本上改变畜疫防制工作中的被动局面适应畜牧业 发展的新形势,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我厅就加强和改进基层兽医工作的 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现报告如下:
  一、当前基层兽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
  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要“坚持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 体制,并分清旗县、乡(镇)两级政府的管理职责,发挥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但是,事实上 目前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体制却五花八门,有条条管理、块块管理、条块结合管理等多 种形式,体制不统一,职能不明确,工作关系没有理顺。旗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挥调度不 灵,遇到大的疫情发生,很难在短时间内把技术队伍组织起来扑灭疫情,常常因此贻误时机 ,造成急性烈性传染病的蔓延。
  (二)“三定”工作落实不到位
  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是根据畜牧业生产和防疫灭病需要建立的,直接承担着全区每年2 亿多头只(次)畜禽的保健、防疫灭病和部分草原建设、畜种改良等项工作,并开展相关的技 术推广和技术服务,是广大农牧民发展畜牧业直接依靠的重要技术力量。正因为如此,国家 和自治区曾就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三定”工作多次下发文件,召开会议,解决存在的问题 ,其中一些重要政策已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但是,从各地实际情况看,这些政 策法律和法规在多数地区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旗县以下兽医机构和人员“脱钩断奶”和核 减经费问题至今未能全面解决,农区基层站则大部分为民间集体组织,相当数量的工作人员 亦农亦医,经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这种制度造成有疫情兽医人员才有收入,防疫搞好了 反而无经费来源的不正常情况,与“预防为主”的方针背道而驰。这样的基层兽医机构不仅 防疫难,收费难,而且绝大部分站没有必需的设施设备,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一些基 层站在编人员多数为非专业人员,大批搞畜疫防治的兽医人员没有定岗,使原本薄弱的基层 兽医工作雪上加霜。此外也有一些基层站因为管理混乱、机制不活、工作上职责不清、分配 上吃大锅饭等问题,导致防疫机构形同虚设。
  (三)防疫经费严重不足
  现有投入机制与防疫工作的计划性、强制性、预防性极不适应。国家投入到基层的防疫 经费事实上在减少。自治区投入的畜禽保健费1978年为120万元,每头牲畜平均0028元。1 998年仍为120万元,每头牲畜平均为0016元。生物疫苗经费始终在500万元左右徘徊,但 牲畜头数成倍增长,生药价格几乎翻番,而且随着牲畜及畜产品市场对外开放,疫病种类不 断增加,畜禽保健费远远不能满足防疫实际需求。此外,各级政府对防疫工作的主动权有所 弱化。由于广大养畜者受“重治疗,轻防疫”的传统思想影响,主动积极性不高,而现行收 费办法将强制性防疫也混同于一般的有偿服务,收费难直接变成了防疫难,严重影响着我区 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经费严重不足,导致一些基层站的兽医工作面临一系列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多数旗县把基层站列为差额补贴单位,基本上没有事业经费,使兽医人员不能一门心思 去搞畜疫防治;二是一些60至70年代装备的仪器设备和器械严重老化,得不到补充和更新; 三是基层兽医技术人员的培训、再教育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人员素质呈下降趋势;四是多数 旗县兽医站没有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必需的防疫配套设备;五是生药运输、冷藏设施严重 不足,生药质量得不到保证,影响防疫效果。
  (四)兽药市场管理混乱
  兽药是特殊商品,理应严格管理。但近几年兽药市场极为混乱,产品合格率仅有40—50 %,严重影响了畜禽疫病防治的效果,损害了农牧民的利益。据测算,全区兽药销售额每年 为2亿元左右,因假劣兽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有1亿元左右。假劣兽药不仅延误诊治时间 ,而且药物残留给畜产品流通和人民健康留下隐患,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导致这种状 况的主要原因是一些领导对兽药管理认识不高,重视不够,多数盟市、旗县没有药政管理机 构,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得不到贯彻落实。
  二、新时期兽医工作的形势和任务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兽医工作的要求也越来 越高,越来越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新时期兽医工作在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社会进 步和促进农牧民增产增收中的作用和地位要有足够的认识。
  (一)兽医工作是大力发展畜牧业的基本保障。为了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调整 ,我区畜牧业已成为振兴农村牧区经济的支柱产业和突破口。自治区党委六届八次全委会提 出:“大力发展畜牧业,增加畜牧业在农牧业经济中的比重”。抓好家畜防疫工作,确保畜 牧业的稳定发展已成为一项全局性的战略任务。特别是随着“双增双提”战略的实施,抗病 力较差的改良畜、仔畜、集约化饲养的牲畜大量增加,必须相应加强兽医工作。
  (二)兽医卫生工作是畜牧业生产适应市场体制要求的重要条件。畜产品能否适应市场需 求,有无开拓市场的竞争能力,关键是畜产品的质量。畜产品的质量除自然的品质外,更重 要的是畜产品的兽医卫生质量。如果不重视兽医卫生工作,畜禽疫病防制、畜禽及其产品检 疫工作抓得不好,滥用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造成畜禽产品染疫或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就 会造成养的越多,造成的损失越大。由于兽医工作的失误而给畜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和 社会生活带来重大困难和严重损失的事例在国际上已不罕见,我国也有沉痛的教训。因此, 畜牧业大发展的新形势下,只有认真搞好畜禽疫病防治以及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整顿和规 范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市场,才能保证畜牧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支柱产业地位,才能促 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农牧民增产增收。
  (三)防疫检疫工作是畜牧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我国是产肉大国,价格在国际市场 也比较低,但多年来肉类出口很少,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的防疫检疫工作与国际贸易的要求 差距较大。目前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日益临近,畜牧业参与国际大市场流通的格局很快就会出 现,我区养殖业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为了发挥我区畜产品价位低的优势,提高在国内、国 际市场的竞争力,必须首先使防疫检疫工作的内容、标准、技术手段适应国际上通行的要求 。
  (四)畜病防治是畜牧业提质提效的重要手段。畜疫禽病的流行给我区畜牧业和农牧民带 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一些内外寄生虫,严重损害了我区畜产品质量的声誉,如牛皮 蝇蛆病和羊的内寄生虫病,不仅使牛皮出现虻眼,羊的肝、肠衣丧失使用价值,造成了直接 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因病虫害寄生而使牛羊掉膘瘦弱,浪费了饲草料资源。全面做好各种 传染病,寄生虫病、慢性病、普通病的防治和治疗,已成为新时期兽医工作的基本要求。
  (五)搞好畜禽疫病防制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兽医是人类健康的第一道卫士 ,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人处于生物链的终端,动物食品是人的重要饮食来源, 人的不少疾病是由接触染疫动物或食用染疫动物产品而引发的。目前已经发现的人畜共患病 一百多种,常见的有几十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全社会对兽医工作的关注程度 会越来越高。
  三、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基层兽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尽快理顺管理体制
  兽医防疫工作是兼有执法性、服务性、技术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建立政府主导的工作体 系,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本保证。各级政府要加强动物防疫机构的管理,督促和支持他们履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赋予的防疫监督职责。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 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精神,对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旗 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业务、财务、人事管理工作,苏木乡镇政府负责行政领导和管理工作。 要在苏木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实行全员聘用制,其负责人由旗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苏木乡 镇政府协商一致后,由旗县人事和畜牧主管部门聘用,聘用期一般为三年;工作人员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内人录字〔1999〕23号)、《内蒙古自治区兽 医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基层站的内部分配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内政发 〔2000〕14号)精神。同时,允许基层使用专项经费,跨单位、越级聘请业务人员和离退休 人员,定期完成防疫工作。
  (二)加强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
  要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1999〕79号)等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加强旗县、苏木乡镇兽医工作机构建设 ,提高兽医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旗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国家动物防疫执法单位,其工 作人员中具备兽医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不能低于70%,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 员不低于40%。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定性为国家事业单位,其编制可根据各苏木乡镇畜禽饲 养量及畜疫防制工作的需求确定,但其工作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0%。要严格 控制非专业人员进入基层兽医站,对超比例安排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予以清退。
  要在前一段定性、定编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三定”工作成果,限期 完成定员工作,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员管理机制。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实行全员 聘用制,每个工作人员都要与旗县畜牧管理部门签订聘用合同。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责任 目标和严格的考核制度,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以岗定责、定员。“三定”以后,未聘 用人员中,已参加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未参加事业单位 失业保险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努力增加兽医工作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预防和扑灭动物疫 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要适量储备,并列入财政预算”的规定,确保用于动物防 疫的资金逐年增加,并提高其在农业总投入中的比重。为了确保兽医工作的资金来源,要建 立牧业税收增加和防疫投入增加的良性互促机制。各旗县每年要从新增牧业税中拿出一定比 例,专项用于解决旗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冷链、化验仪器设备、办案设施和设备、基层人 员培训、交通工具和通讯设施更新等基础设施建设。
  要采取有效措施,把强制防疫和有偿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加强对服务收费的规范管 理,用于补偿业务经费的不足。基层畜牧兽医站有偿服务应按服务项目收费,并严格执行自 治区畜牧厅、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财政部、物价局《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内牧发〔1994〕71号)所规定标准,由养畜者承担。凡旗县政府批准的 统一防疫项目(不含治疗性项目),应收的防疫费可统一收取,具体标准由当地畜牧、物价、 财政部门依据防疫计划和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核定。收取办法和管理办法由旗县市政府具体 规定。在收取动物防疫费的同时,应组织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同养畜者签订责任书,明确相 关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现象。实行统一收费后,要彻底 改变边防疫、边收费的被动状况,消灭防疫死角。实行统一收费不得加重农牧民负担,几项 服务收费合并征收时要从轻核定,可以减免的项目要予以减免。不得用防疫费发放人员基本 工资。收取的防疫费要设立专户,在旗县财政部门的监督下,由畜牧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主 要用于疫苗、药品、器械、化验设备、疫苗冷运冷藏设备的购置和村级防疫员聘用期的费用 以及防疫驱虫所需费用的支出。要加强服务收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私自挪用、挥霍 浪费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积极改善兽药监督管理
  要继续加强兽药药政、药检机构建设,充实药政、药检工作人员,核定必要的药政、药 检管理费用,解决办案所需的器材、设备支出,强化行政执法手段,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与兽药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各级畜牧、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 管理好兽药市场。要认真开展兽药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坚持对主要兽 药品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先检后售,合同管理,利用主渠道统一进货,统一销售价格,提 高兽药的合格率。用于防疫的疫苗、菌苗及其他生物制剂,要一律由防疫部门统一组织供应 。
  各级畜牧和工商部门要严格《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发放和 管理工作。针对目前我区兽药经营网点过多过滥的现状,要本着方便农牧民购药的原则,合 理布局兽药经营网点,对已批准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布局不合理、不具备条件 、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兽药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盟市、旗县所在地兽药经营网点的 设置要少而精,从严审核。为了从严管理兽药经营行为,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权收 回自治区。
  要加强兽药市场的管理,加大兽药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畜牧和工商部门要加大执 法力度,严格规范兽药经营行为,认真执行《兽药购药证》制度,对拒不执行的业主要停业 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要加大对外埠兽药产品的抽检力度,对连续抽检3次或累计 抽检5次,产品合格率不足80%的生产企业,不允许其产品进入我区市场。今后,畜牧和工 商部门每年要联合组织两次打假行动,对发现制售假劣兽药的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 的规定给予严厉打击,切实保护农牧民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自治区畜牧业厅
             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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