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79号文件精神 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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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6-26 00: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内蒙古政报》1999年第10期刊发,以下简称《通知》)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 重要的政策措施。根据当前全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状况,从推动《通知》精神贯彻落实、 切实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对有关政策问题做出进一步的重申和明 确。为此,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确立农技推广体系的特殊重要地位
  基层农业(包括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水利、农机等行业,下同。)技术推广体系 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基础,也是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推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调整的重 要依靠力量。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区已初步建成了比较健全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 特别是基层乡镇站实施“三定”以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进一步得到了加强,各级农业 技术推广部门在农业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以及科技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方面 取得了显著的业绩,在促进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 要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农业技术推 广机构不健全,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规定随意侵占基层农技推广站房 舍,安插非专业人员进站工作甚至担任主要职务,拖欠乡镇站事业经费甚至收缴乡镇站服务 经营创收,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科技人员学非所用,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 响着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和科教兴农的进程。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没有稳定的农 业技术推广体系,就没有农业的稳定发展。因此,要高度重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特 别是在当前的机构改革中,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 的意见》(中发〔2000〕1号)关于“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技推广的基础力量,要 在继续做好定性、定编、定员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广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人员素质 ,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的要求,把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作为特殊的公益性行业,采取 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支持,确保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农业 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方面的作用。
  二、进一步稳定和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 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都做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自治区也出台了相应的优 惠政策和法规,这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必须加大工作力度, 认真贯彻执行。
  旗县、乡镇苏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事业单位,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继续做好定性、定编、定员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80%,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1996年“三定”工作之前安排到乡级农业 技术推广站的非业务人员原则上应予清退;清退确有困难的,年龄只限35周岁以下、同时具 有高中文化程度、热爱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人员,可以考虑留用,但必须经过自学考试、推 荐上学,在3年内达到中专以上与所从事的农技工作相关的学历后,单位有空编时,可在编 内安排使用。“三定”工作之后进入乡级农技站的非专业人员必须全部予以清退。旗县农业 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5%以上,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要达到 70%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关于财政支持农业技术 推广的若干意见》(财农字〔1995〕329号)的规定,各级政府对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纳入 财政预算编制内人员的经费必须予以保证并按时足额到位。同时,各级政府应有计划地逐年 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投入,财政部门要逐年增加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经费, 抓好落实,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技术推广事业专项发展资金,推动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不 断发展。
  截止目前,我区仍有不少盟市、旗县和相当一部分乡镇未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基层服 务站,这种状况不仅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要求,而且也极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的需要。为此,从2000年开始,自治区将采取“分级建设、突出重点”的办法,每年有计划 地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集中用于盟市、旗县两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建设。今后,乡镇农 业技术推广站的建设要由各盟市、旗县和乡镇负责。要力争在“十五”期末,将全区盟市、 旗县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基层服务站全部建成,确保科教兴农工作顺利进行。
  要继续加强科技培训工作。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做好对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工作的同 时,还要加强自身业务培训。今后,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将农 业科技人员输送到专业学校进修深造,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三、深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思路,面向市场,面向农民,建立 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农民素质为目标的运行机制。要想方设法把农民组织起来,引 导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民自觉应用科学技术,提高组织化程度,为农业生产向更高更深层 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利用当前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积极探索新的发 展路子,采取农业股份合作制、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兴办龙头企业、与农民或其它企业结 成利益共同体等多种形式,开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新局面。
  要坚持国家扶持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建立市场经济下农业技术推广体 系的运行方式。在完成国家赋予的公益性职能的前提下,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充分发挥 自身的优势和技术特长,围绕种子、苗种、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实 行技物结合,兴办经济实体,拓宽服务领域,开展有偿服务,进一步增强自身的经济活力和 业务实力。
  四、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基层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经营实体的政策措施,切 实落实既有的农业技术服务优惠政策,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 务。
  旗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可继续享受《国务院批转劳动 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1983〕7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 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4〕67号)规定的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政策,同时可以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农业厅关于提高农业事业单位部分岗位津贴的通知》(内人薪字〔1 996〕11号)精神,提高8%的岗位津贴标准。分配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的大中专毕业 生,可按照“内政发〔1994〕67号”文件规定,在试用期间执行定级工资,试用期满履行定 级手续后,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在定级工资基础上可高定一档,在 三类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可高定二档;人事关系 可转到工作单位或保留在旗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技人员到基层领办 经济实体,其身份、职称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且可优先评聘职称,优先评选先进,优先提 拔使用。在评职称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可不受学历、外语条件的限制。
  五、加强管理,依法保护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要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在目前机构改革中,应进一步完 善和落实“县、乡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旗县农业局要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财务资 产、科研成果、职称评定、站长任免等事项的审核把关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考核办法 。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全面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和工作人员聘任制,实 行双向选择和竞争上岗,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坚决进行分流或令其下岗。
  今后,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严把进人关,编制内非专业人员的比例决不能超过规定 。可以继续进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有两类,一是上级农业部门调剂的专业人员,二是由 农业大中专院校分配的毕业生。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各级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工作。要依法保护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的财产不受侵占,凡是被其它单位 占用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房舍,要立即收回;有拍卖、出租、平调资产行为的,要责令 限期纠正。要依法划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的试验示范基地,凡没有试验示范基地的,务必 在2000年10月底前由乡镇政府负责解决,并安排在交通便利、条件较好的地方,面积不得少 于100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房舍和试验基地都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以保 证固定资产的合法化。
  要继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各级政府、农业部门和广大农民学法、用法、 依法办事的意识。要抓好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农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完善执 法体制,强化执法监督。要全面加强农业执法工作,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维护农 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巩固和发展“三定”成果,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 广体系机构不乱、网络不断、人员不散、经费不减,推动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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