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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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1-01 00:00 
      新《办法》共九章五十七条,与原《办法》的七章四十五条相比增加了两章十二条,具体修改总共在100处以上,其中重要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办法》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得到了提升。原《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新《办法》由国务院发布,在法律效力和权威性方面都上了一个层次。另外,为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还在第一章总则中专门增加了一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这不仅增加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公文处理工作方面的约束力,同时对《办法》的贯彻施行也必将产生强大的推动力。
  二、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强调加大职能部门的责任。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要求部门之间加强协商沟通,主动开展协调。在“发文办理”和“收文办理”中都提到,在拟制公文或承办公文的过程中,如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二是进一步强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三是明确规定,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三、突出强调要加强公文的审核把关。搞好审核把关,是确保公文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今后办公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务院领导对此非常重视。所以,新《办法》中有三处对公文的审核把关作出了规定,即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本部门制发的公文,在送领导签发之前要审核。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文正式印制之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第三十一条规定,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办法》还对各阶段的审核重点作了明确规定。
  四、按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精减文件要从制度上解决、从源头上把关的要求,在行文规则中对部门行文和部门内设机构行文问题专门作了规定。即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关于第二点需要说明的是,这里主要限制的是两条,第一,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发任何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一些应该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同时,从发文形式上看,部门内设机构不应发正式的红头文件。
  五、对公文处理的规范化问题有了一些新的或更加严格的要求。比如,第六章中增加了第三十一条的内容:“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在三十二条规定:“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再比如,第二十八条对公文签发做了新的规定:“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六、专门强调了公文管理问题。增加了独立的一章,将原散见于各章的有关公文管理的规定统一归纳并加以充实,以期进一步引起大家对公文管理工作的重视。本章明确了公文被撤销或被废止之前的效力问题,规定:“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另外,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增加了机关合并或撤销以及人员调动时,如何搞好公文交接与管理的内容。
  七、公文种类中取消了“指示”,增加了“意见”。一方面是因为“指示”作为文种已基本不再使用,另一方面是近年来,政府和政府办公厅文件中批转、转发部门的“意见”较多,但原《办法》中没有规定“意见”这个文种,不少单位建议修订时能够增加,以便使用。所以,在修订时参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意见”的规定,增加了“意见”这个文种。此外,还根据各地区、各部门意见和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对一些文种的适用范围作了部分调整。比如,根据领导同志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考虑到新增加了“意见”这个文种,删去了原“报告”中可以“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内容。
  八、在公文格式与公文用纸方面也有一些新的要求。主要是为了规范、统一公文格式,增加了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该标准已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12月发布实施。另外,公文用纸的规定,由原“一般为16开型,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A4型”改为“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A4型纸,公文用纸采用A4型是必然趋势。1993年规定了两种纸型,主要考虑应当有一个过渡时期。至今7年过去,目前公文用纸改为A4型的条件已基本具备。考虑到此次改变涉及面广,不能一刀切,因此在表述中使用了“一般”的提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单位仍可过渡一段时间,但要积极创造条件早日完成公文用纸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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