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党办发〔200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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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1-06 00:00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
司法厅、综治办、编办、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团委、妇联

  2005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把内蒙古自治区列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省区之一。经研究,决定在包头、鄂尔多斯、通辽市和兴安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现就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有利于改革刑罚执行制度,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夯实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基础。各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试点工作纳入开展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构筑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总体格局,切实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准确把握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充分依靠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二)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和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也可实施社区矫正。
  (三)主要任务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三、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组织、队伍及职责
  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副组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综治办、编制办、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团委、妇联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厅。各试点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自治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全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政策、制度;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调查、总结、指导、督促、检查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2.盟市和旗县(市、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参照自治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3.苏木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者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在社区工作的监狱民警以及其他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公职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矫正对象原工作单位的人员。
  (三)社区矫正各有关部门职责
  人民法院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人民检察院对监外罪犯的刑罚执行情况实施法律监督,发现法律文书及有关手续不全,或罪犯不符合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应收监而未收监等问题应提出纠正。发现监督考察组织不健全,措施不落实,脱管、漏管等问题应提出建议,发现执行中的违法情况应提出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实施收监执行,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综治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托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促进社区矫正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民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人事、编制部门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基层特别是司法所的人员力量。
  财政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视财力逐步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质量和效果
  (一)加强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领导。试点地区的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从政治、思想、组织上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街道社区和嘎查村基层组织要组织社区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依法规范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依法,就是要求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开展工作,不能超越或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规范,就是要求在制度化轨道上有序开展。试点地区一定要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和各方面的条件,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矫正质量,防止漏管失控和重新犯罪。
  (三)加强协调配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涉及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因此,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衔接有序、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工作例会、联席会议、请示报告、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统计档案等工作制度,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章可循。加强对相关部门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和矫正技能。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全社会了解并使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保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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