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等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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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2-01 00:0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方案通知如下: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区、鄂尔多斯市区、乌海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区、巴彦浩特镇、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小时。三类地区:赤峰市区、通辽市区、乌兰察布市区、巴彦淖尔市区、乌兰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四类地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内政字〔2007〕304号 12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参加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有功人员和单位的通报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我区民族体育运动全面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为获得金牌的帕拉木扎布等11名运动员记个人二等功,为查干扎那等7名教练员记个人三等功,同时对负责组织参加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有功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内政字〔2007〕317号 12月29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协办公厅、人事厅关于表彰自治区人大代表优秀建议政协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及个人的决定 为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更好地调动各承办单位和承办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办理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自治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和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以来的42件人大代表建议、82件政协提案和21个承办单位、66名承办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厅发〔2007〕100号 12月21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奖励呼和浩特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等单位的决定 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对呼和浩特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给予表彰奖励;对在2007年完成铁路建设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内蒙古东乌铁路公司、海满复线建设指挥部、内蒙古集通铁路公司、内蒙古临策铁路公司、白音华煤电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张集铁路建设指挥部、包惠电气化改造工程指挥部、大包电气化改造工程指挥部予以通报表扬。(厅发〔2008〕1号 1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二批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和园区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君正科技产业集团公司、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大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户企业和丰镇高科技氟化学工业园区、内蒙古汇能煤化工工业园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工业园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希望工业园区、锡林郭勒盟东乌旗乌里雅斯太工业园区、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6个工业园区列为自治区第二批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和园区。(内政办发〔2008〕3号 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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