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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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2-24 00: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84号)精神,为做好我区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政策规定,2009年度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义务兵、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为高一期的各级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和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及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士官,作转业安排的,以及1至4级残疾义务兵、1至6级患精神病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照自治区安置办公室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进行接收。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而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原则上不予接收安置。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时间
  退役士兵报到工作于4月15日前完成,转业士官于6月10日前完成。各地区在6月底前向自治区安置办公室报送各类退役士兵统计报表,安置工作争取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地区安置工作完成情况于11月底前报自治区安置办公室。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1.加大退役士兵依法安置力度。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无条件完成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做法。任何部门、任何行业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2.采取有力措施,各尽其责,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安置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计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决落实安置计划。二是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指导工作,解决退役士兵的工资、编制问题,办理退役士兵各类社会保险问题,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文件中进一步明确规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接收单位承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三年内不得安排其下岗失业;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四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3.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在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上要适当提高。
  (二)稳妥有效地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1.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要将推进自谋职业作为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在确保自治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的同时,因地制宜,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力度,以鼓励退役士兵积极选择自谋职业。
  2.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的财政预算额度,确保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一次性领到经济补助金。经自治区安置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今后,各盟市要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逐步调整为义务兵不低于3万元,转业士官不低于5万元。
  3.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推荐就业平台,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三)积极有效地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基本劳动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为他们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要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对培训工作卓有成效,地方财政比较紧张的地区,自治区在经费上将给予适当补贴。
  (四)扎实做好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牧区退役士兵两用人才,作为繁荣农村牧区经济、促进农村牧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来抓,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使之成为基层组织的骨干力量和后备力量。对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予以帮助扶持。
  (五)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市、县)评选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因安置工作不力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盟市和旗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市、县);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主要责任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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