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通过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方式,主要以实物方式结合发放租赁补贴,逐步扩大保障范围。2009年对设区城市和旗县(市、区)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并使实物配租比例累计达到当年应保家庭的40%以上。按照国家2009年到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从2009年起要逐步把低保以外的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优先解决无房低保边缘家庭住房困难,争取用3年时间,到2011年基本解决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加快实施国有林业、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从2009年起三年内解决22.6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重点是要增加向社会公开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
三、各盟市、各旗县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自身建设资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不低于10%。同时要积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每平方米提取5至10元,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加大对盟市旗县建购廉租住房和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各盟市比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做法加大对财政困难旗县(市、区)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补助力度。
四、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项目,可采取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确保如期开工建设。落实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关于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收政策。
五、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鼓励社会捐赠、租用等形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具体比例,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等因素确定。要积极做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培育和储备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规模持续增长。要把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应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结合起来,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危旧房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住房困难。
六、为解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缺口,可采取租售并举、共有产权的方式,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允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以成本价或适当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购买廉租住房,获得有限产权。具体出售价格由各地根据本地财力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出售廉租住房的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七、严格工程质量监管。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要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当年开工,当年竣工,次年春夏入住。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推广省地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八、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为确保自治区2009年至2011年保障住房目标任务的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着“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强对各盟市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定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各盟市年度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考核。自治区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盟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督查。
九、各盟市、各旗县要抓紧制定低保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民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和居民收入状况,确定低收入家庭进入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线,并对提出申请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进行审核和认定,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应按照收入水平和租金补贴额度反向递减的原则予以确定;实物配租原则上只考虑其他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
十、全面开通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有效衔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管理部门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能力,在各旗县(市、区)全面开通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商品房预销售网络管理系统、房屋权属网络登记发证系统、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和房地产企业项目手册管理系统。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类房地产企业要认真运用上述系统做好各项工作,系统的使用作为各类房地产企业升级的必要条件和年检的必检内容。要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提高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已全文刊登在《内蒙古政报》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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