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矿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矿区
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全区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进程,防止煤矿瓦斯重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开发利用煤层气一系列政策和2009年9月3日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利用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本着科学发展、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推动全区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煤层气抽采和利用现状
(一) 资源储量。我区煤层气资源勘探程度总体较低,现已查明高瓦斯矿区的煤层气资源量为2600亿立方米,预测储量5000亿立方米,主要分布于古拉本、呼鲁斯太、乌达、桌子山、棋盘井和石拐等矿区。
(二) 抽采利用情况。我区煤炭开采深度大部分距地表200米以上,全区80%以上煤矿位于低瓦斯矿区,瓦斯纯度低,利用难度大。目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有古拉本、呼鲁斯太、乌达、桌子山、棋盘井和石拐矿区。
我区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刚刚起步,目前煤矿抽采煤层气约3200万立方米/年,神华乌海能源公司五虎山煤矿瓦斯发电厂项目已投运但尚未并网运行,瓦斯利用率仍偏低,今年1—8月份利用煤层气量仅27.72万立方米;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松树滩煤矿一期3×500千瓦斯发电厂项目近期将建成投运;其他地区的煤层气仍以抽放为主,开发利用工作正在逐步推进。
二、开发利用目标
(一) 总体目标。以乌海市的乌达和桌子山矿区、阿拉善盟的古拉本和呼鲁斯太矿区、鄂尔多斯市的棋盘井矿区为煤层气开发利用重点矿区,推动全区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到2012年年底前,乌海市乌达矿区、桌子山矿区,以及鄂尔多斯市棋盘井矿区达到采煤采气及综合利用一体化发展要求;阿拉善盟古拉本矿区、呼鲁斯太矿区要形成煤层气地面、井下抽采与综合利用整体发展格局。
(二) 勘查目标。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煤层气勘查工作。2010年至2012年,乌海市、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等重点矿区在目前探明储量的基础上,每年增加探明储量52亿立方米,其中乌达矿区每年新增探明储量5亿立方米,桌子山矿区每年新增探明储量15亿立方米,古拉本矿区每年新增探明储量10亿立方米,呼鲁斯太矿区每年新增探明储量20亿立方米,棋盘井矿区每年新增探明储量2亿立方米。
(三) 抽采目标。2010年至2012年,乌海市、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境内重点矿区按照国家有关煤层气抽采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煤矿地面和井下煤层气抽采系统,加大抽采力度。2010年煤层气抽采量要达到1.46亿立方米,2011年煤层气抽采要达到2.46亿立方米,2012年煤层气抽采量要达到2.96亿立方米。
(四) 利用目标。2010年年底前,乌海市、阿拉善盟境内重点矿区要将现已筹建的8个煤层气发电项目工程全部竣工投产,煤层气利用量要达到4130万立方米;2011年年底前,9个煤层气利用项目的利用量要达到6785万立方米;2012年年底前,10个煤层气利用项目的利用量要达到8785万立方米。
三、开发利用政策
(一) 全区煤层气勘查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实施。各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精神,推进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一是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可由煤矿企业自主确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后即可开工;二是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用地要优先安排;三是各煤矿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可以直接用于煤层气利用项目;四是符合条件的煤层气要优先并入供气管网,售价由供需双方确定;五是煤层气发电项目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优先安排上网销售,不参与市场竞争,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六是落实采气和采煤一体化政策,实施煤炭开发与煤层气开发一体化原则,先抽后采、不抽不采、不采不抽,从政策上避免抽采矛盾。
(二) 各有关盟市和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完善资金渠道,尽早落实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并网发电、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措施。
四、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 组织机构。成立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的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科技厅、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瓦斯抽采利用重点地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推动煤矿瓦斯开发和综合利用工作。
(二) 职责分工。自治区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区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规划方案;针对煤矿瓦斯勘查利用等项目,审定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专项资金,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督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盟市落实煤矿瓦斯开发和利用相关政策措施。
自治区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盟市具体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审核相关盟市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相关盟市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将全区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解决办法等报领导小组研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及时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网公司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扶持资金和相关优惠政策。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煤矿瓦斯勘查方案和落实国家采气、采煤一体化政策有关办法,落实勘查资金;协调国土资源部尽早解决煤矿瓦斯利用项目气权和矿权分离问题,协调落实煤矿气权和矿权一体化政策。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核准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费用投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同时负责煤层气利用项目的日常运行监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煤层气发电、化工生产、民用方面的技术研究和科研攻关,进一步拓宽我区煤层气利用范围,为逐年增加煤层气利用量提供科学技术保障。
自治区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要求,尽快落实自治区煤层气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审定的煤层气利用项目优惠政策,如每利用1立方米煤层气补贴0.2元、煤层气利用电厂每发一度电补贴0.25元,以及相关企业所得税、进口物资关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煤层气发电上网、配网和落实电价优惠政策,对煤层气发电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自治区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国家和自治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有关政策统一汇编印发各地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工作情况定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盟市煤层气开发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盟市有关部门的上报项目资料汇总,按时上报自治区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和奖罚办法
(一) 对重点矿区内未按要求完成煤层气勘查、抽采和利用目标任务的企业,自治区将酌情核减企业相应煤田的探矿权、采矿权范围,直至注销矿业权。
(二) 对具备瓦斯利用条件的在建煤矿项目,煤矿瓦斯利用项目要同步建设。煤矿建成投产时,瓦斯综合利用项目要同时投运,否则不予核发(换)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 对煤层气可利用而未利用的生产煤矿,以及不按期完成利用量的煤炭企业,由相关部门责令停产,直至煤层气利用达标为止。
(四) 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要高度重视重点矿区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能按规定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自治区将作为节能减排评优的重点对象予以考虑。
附件:1. 重点矿区2010年至2012年煤层气开发和利用规划表(略)
2. 重点盟市2010年至2012年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规划和投资估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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