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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8-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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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负总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并务于今年年底前将新增绩效工资全部兑现到位。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有关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基层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此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未经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的,先按有关规定明确其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后,再按《实施意见》实施绩效工资。
    三、自治区对条件艰苦的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倾斜问题不作统一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行研究制定具体倾斜政策。其中,长期在苏木乡镇以下(含苏木乡镇级)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比照执行农村牧区一线工作人员的有关工资待遇政策。
    各地区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报告。同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厅
                                                          (二○一○年八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精神,为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且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本意见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组织、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额度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
    (二) 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60%,具体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一般按月随工资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二)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并加强对盟市、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盟市、旗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以及条件相对艰苦的偏远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完善内部分配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 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将对财力薄弱的盟市和旗县给予适当支持。
    (二) 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 盟市、旗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按照《实施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办法,分别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其中,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需同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备案)后实施。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二是盟市、旗县此次列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人数;2009年度盟市、旗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含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含改革性津贴补贴)和离退休职工年人均补贴水平;2009年度盟市、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以及此次拟核定绩效工资年人均水平(含离退休人员补贴年人均水平)情况;实施绩效工资后,盟市、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与当地机关规范后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含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含改革性津贴补贴)差距情况;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确定情况。三是经费支出及经费保障措施等。
    (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确保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按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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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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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27 00: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负总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并务于今年年底前将新增绩效工资全部兑现到位。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有关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基层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此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未经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的,先按有关规定明确其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后,再按《实施意见》实施绩效工资。
    三、自治区对条件艰苦的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倾斜问题不作统一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行研究制定具体倾斜政策。其中,长期在苏木乡镇以下(含苏木乡镇级)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比照执行农村牧区一线工作人员的有关工资待遇政策。
    各地区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报告。同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厅
                                                          (二○一○年八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精神,为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且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本意见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组织、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额度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
    (二) 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60%,具体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一般按月随工资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二)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并加强对盟市、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盟市、旗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以及条件相对艰苦的偏远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完善内部分配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 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将对财力薄弱的盟市和旗县给予适当支持。
    (二) 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 盟市、旗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按照《实施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办法,分别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其中,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需同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备案)后实施。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二是盟市、旗县此次列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人数;2009年度盟市、旗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含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含改革性津贴补贴)和离退休职工年人均补贴水平;2009年度盟市、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以及此次拟核定绩效工资年人均水平(含离退休人员补贴年人均水平)情况;实施绩效工资后,盟市、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与当地机关规范后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含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含改革性津贴补贴)差距情况;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确定情况。三是经费支出及经费保障措施等。
    (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确保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按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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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10期(总第178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27 00:00
朗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负总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并务于今年年底前将新增绩效工资全部兑现到位。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有关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基层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此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未经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的,先按有关规定明确其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后,再按《实施意见》实施绩效工资。
    三、自治区对条件艰苦的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倾斜问题不作统一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行研究制定具体倾斜政策。其中,长期在苏木乡镇以下(含苏木乡镇级)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比照执行农村牧区一线工作人员的有关工资待遇政策。
    各地区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报告。同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厅
                                                          (二○一○年八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精神,为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且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本意见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组织、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额度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
    (二) 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60%,具体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一般按月随工资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二)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并加强对盟市、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盟市、旗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以及条件相对艰苦的偏远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完善内部分配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 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将对财力薄弱的盟市和旗县给予适当支持。
    (二) 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 盟市、旗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按照《实施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办法,分别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其中,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需同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备案)后实施。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二是盟市、旗县此次列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人数;2009年度盟市、旗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含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含改革性津贴补贴)和离退休职工年人均补贴水平;2009年度盟市、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以及此次拟核定绩效工资年人均水平(含离退休人员补贴年人均水平)情况;实施绩效工资后,盟市、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与当地机关规范后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含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含改革性津贴补贴)差距情况;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确定情况。三是经费支出及经费保障措施等。
    (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确保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按时顺利实施。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负总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并务于今年年底前将新增绩效工资全部兑现到位。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有关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基层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此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未经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的,先按有关规定明确其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后,再按《实施意见》实施绩效工资。
  三、自治区对条件艰苦的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倾斜问题不作统一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行研究制定具体倾斜政策。其中,长期在苏木乡镇以下(含苏木乡镇级)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比照执行农村牧区一线工作人员的有关工资待遇政策。
  各地区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报告。同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厅
  (二○一○年八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精神,为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且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本意见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组织、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额度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
  (二) 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60%,具体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一般按月随工资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二)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并加强对盟市、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盟市、旗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以及条件相对艰苦的偏远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完善内部分配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 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将对财力薄弱的盟市和旗县给予适当支持。
  (二) 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 盟市、旗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按照《实施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办法,分别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其中,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需同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备案)后实施。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二是盟市、旗县此次列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人数;2009年度盟市、旗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含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含改革性津贴补贴)和离退休职工年人均补贴水平;2009年度盟市、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以及此次拟核定绩效工资年人均水平(含离退休人员补贴年人均水平)情况;实施绩效工资后,盟市、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与当地机关规范后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含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含改革性津贴补贴)差距情况;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确定情况。三是经费支出及经费保障措施等。
  (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确保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按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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