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 火区治理项目评审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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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5-10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管理的科学性,推动项目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管理办法》(内煤局字〔2009〕620号)文件精神和我区目前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审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煤矿灾害治理处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相关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的立项、招标、设计、工程实施和报告进行评审活动。
    第三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火区(初步、详细)勘察立项申请、项目招标、设计及报告;火区灭火工程初步设计;火区勘察和施工工程监理方案设计及报告;火区监测报告和灭火工程竣工报告等。对以上工作内容的目的、任务是否明确,采用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手段是否正确,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经济合规。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进行确认和评定,对项目实施的人员、设备及组织管理等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最终提出科学合理的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作为主管部门和领导决策审批时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评审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制衡”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在火区治理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中心有关部门负责项目评审过程中的综合协调与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评审工作程序:由自治区火区治理中心拟定进行评审的项目名单,报煤炭工业局煤矿灾害治理处审定同意后,由火区治理中心组织安排项目评审会。会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书,报送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七条  项目评审会议议程
    (一) 会议开幕
    主持人介绍评审项目的名称、参加会议人员、专家组组成人员;宣读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义务和评审专家的职责、义务。
    (二) 正式会议
    1、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会议汇报项目情况,并回答专家的提问;
    2、以主审专家为主,各评审专家发表评审意见,并提交书面修改意见;并可听取汇报单位补充意见;
    3、由专家组组长总结各专家评审意见,做出项目评审结论。并与项目承担单位交换意见;
    4、由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项目评审意见书。
    (三) 会议闭幕
    项目承担单位代表发言;有关领导讲话。   
          

第三章   专家的选择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


    第八条  评审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从事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三) 熟悉煤田火区治理领域的最新科技、进展状况;了解区内外本领域的科技活动及动态;
    (四) 项目组织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必须充分考虑项目评审专家的单位代表性和专业互补性。项目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或以上的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组专业特长配置应科学合理。
    第十条  依据评审项目的要求和条件,由火区治理中心从火区治理专家名单中遴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采用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与本人所属单位有直接关联的项目评审。
                        

第四章   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审活动,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发现与项目或项目承担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 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利益提供便利;
    (三) 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 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 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 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保证送审资料真实、客观、无伪造、编造、变造等虚假内容,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对由此引发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 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项目管理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审信息;
    (三) 不得向项目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火区治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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