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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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5-10 00:00 

 第一章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第一条  凡属煤炭工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到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填写《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见附件1),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要向质量监督站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项工程
    1、项目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
    2、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企业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及工程合同。
    3、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见附件2《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表》)。
    4、监理规划。
    5、单位工程名细。
    6、其它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单位工程 (不属于单项工程范围的单位工程)
    1、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企业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及工程合同。
    2、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见附件2)。
    3、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4、其它规定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条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施工、监理等企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质量监督站提供变化后的中标通知书、企业资质证书、工程合同以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  质量监督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见附件3)。
    第五条  建设单位凭《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不得开工。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第六条  对于单项工程或大型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对于单位工程,按附件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站要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择期召集责任主体有关人员进行质量监督交底,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应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七条  质量监督站应根据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在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或监督计划中明确以下重点:
    一、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二、对各专业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方式、重点。
    三、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三章   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八条  质量监督站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一、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九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委托)情况。包括是否有肢解发包行为或任意压缩合理造价、合理工期行为;是否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否符合管理规定。
    二、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手续情况。
    三、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的工作情况。
    四、是否有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构配件、设备、矿用工程产品和煤矿专用器材的行为。
    五、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是否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六、办理工程质量认证和备案手续情况。
    第十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设计、勘察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有无用其它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及转包所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
    二、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三、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建筑材料、矿用工程产品及设备有无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选用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五、设计人员、出具报告人员资格情况和签字手续情况。
    六、按规定派驻工地代表情况和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勘察成果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及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内容完整性情况。
    八、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和出具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否有违法承揽施工业务和转包所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分包单位资质以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主要专业工种配备、上岗资格及到位情况。
    三、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审批及执行情况。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工程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是否有偷工减料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行为。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等材料进场检验情况,以及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材料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情况。
    六、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情况。
    七、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八、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及出具情况。
    九、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否有违法承揽监理业务或用其它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行为;有无转包所承揽监理业务的行为;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有隶属或其它利害关系。
    二、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及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是否代表建设单位对质量实施有效监理,有无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五、对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及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实施情况。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七、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八、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和参与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以及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情况。
    九、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检测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检测任务。
    二、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四、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第十四条  对于不良记录的管理,各中心站、矿区站可参照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矿区工作实际执行。
                     

第四章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一、严格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三、重点检查工程结构质量、施工环境质量、重要使用功能以及主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
    四、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五、抽查结构混凝土、商品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六、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第十六条  对矿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
    一、重点监督检查部位:每个单位工程每月要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测。
    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1、井筒边线和巷道、硐室中腰线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2、井筒中深孔爆破和巷道、硐室实施光面爆破及掘进断面眼痕率情况。
    3、井筒、巷道、硐室永久(临时)支护厚度、断面尺寸、强度、壁后充填和模板设置情况。
    4、基础深度、尺寸。
    5、井筒、巷道、硐室防水情况,以及地面预注浆、工作面预注浆和壁后注浆情况。
    6、支护材料的合格证及各类试验资料。
    第十七条  对土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
    一、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柱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二、应对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建筑节能工程。
    2、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3、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4、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5、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记录,必要时可现场抽查。
    6、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运行记录。
    7、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风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第十八条  对机电安装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
    一、大型机电设备工程的开箱验收、基础交接验收、设备的操平找正、二次灌浆、柜内配线、隐蔽工程、试运转。
    二、设备、线路、管道工程验槽、基础、防腐、铺设、打压试验、调试、试运转、接地。
    三、压力容器压力、密封试验。
    四、有关电气试验。
    五、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运行记录。
    六、钢结构工程的连接、防腐。
    第十九条  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监督检测应包括的项目:
    一、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强度。
    二、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三、现浇混凝土楼板厚度。
    四、锚杆锚固力、预紧力。
    五、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六、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七、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八、其它需要检测的项目。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站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章   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矿区站。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过程由矿区站进行监督,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时,监督工程师应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一、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室内环境质量等方面的抽样检测资料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二、设计、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时,监督工程师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参加验收工作的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矿区站负责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站应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5)。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客观真实、内容齐全、字迹清晰、结论明确,应由负责该工程的监督工程师编写签认,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第七章   工程质量认证


    第二十八条  竣工的单位工程,需经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章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二十九条  质量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对所监督的工程按单位、单项工程建立监督档案,并应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单位、单项工程监督注册资料,包括:
    1、《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
    2、项目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表》。
    5、其它规定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二、工程质量监督书。
    三、工程项目监督方案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四、质量行为监督记录表。
    五、质量监督记录。
    六、《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见附件6)及整改报告。
    七、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部位、主要机电设备工程的关键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的监督记录。
    九、工程实体监督检测资料。
    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一、单项、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
    十二、有关该工程的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处罚等资料。
    十三、建设单位办理认证手续时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
    1、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设计、勘察单位提出的质量评价报告。
    4、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四、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音、影、像资料。
    十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应与工程使用年限相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矿区站可根据本规则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1、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略)
          2、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表(略)
          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略)
          4、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略)
          5、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略)
          6、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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