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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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5-11 00: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08〕16号)要求,我区已基本完成对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为进一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实现集体林地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林权抵押、森林保险和维护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重要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中已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截至2012年3月底,我区3.27亿亩集体林地已勘界确权面积3.15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6.33%,其中,经登记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面积1.87亿亩,仍有40%以上已确权的集体林地未能及时登记发证,严重制约了广大农牧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影响了我区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事业的顺利推进。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集体林权登记发证进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工作,全面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目标要求。
    二、切实加强集体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把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级财政、国土、农牧业、法制、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一批素质高、能力强的工作队伍,配备必需的工作设备,依法做好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宗地勘界、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集体林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政策宣传力度,明确林权证是进行林地征收补偿、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林权抵押和森林保险等的重要依据,提高农牧民对林权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各地要落实林地调查勘界、登记发证等工作经费,确保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严禁在林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向农牧民乱收费、乱摊派,增加农牧民负担。
    三、切实加快集体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
    各地区要在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体林地确权登记、核发新版林权证以及旧版林权证换发工作。对目前仍未确权的集体林地,要尽快明晰产权、确立经营主体;对已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牧户的或以其他承包方式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林地,要及时登记发证;对实施国家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造林地和纳入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公益林地,应将林权权利人持有的其它权属证书进行变更登记,换发林权证;因林权流转、政策性调整、按合同约定解除承包关系等原因,发生林权转移的,要及时进行林权变更登记发证;因征占用林地、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原因已经灭失的林地,要依法注销登记、撤销原林权证。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建设的需要,科学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统筹安排林业、农牧业等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结构,依法妥善处理好在林地上重复发证所造成的“一地两证”或“一地多证”等问题。
    四、切实保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质量
    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要求,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程序、申请条件、办理期限和办理情况等,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查,核准登记事项,及时登记发证。要确保登记发证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登记内容齐全、准确无误,地籍小班图件完备、四至界线标注清楚、文字数据规范准确,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要加强林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林权登记电子信息档案,实现林权动态管理。
    要做好旧版林权证换发新版林权证工作,对已登记核发的旧版林权证,林权权利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应换发新版林权证;林权权利内容已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变更登记,核发新版林权证。换发新版林权证时,要妥善解决好旧版林权证存在的问题:对面积准确四至有误的,以面积为准;四至准确面积有误的,以四至为准;对原承包面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核实后实际面积相差悬殊的,要查清原因,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对显失公平公正、农牧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已承包集体林地,应经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同时要确保国有林地作为国家重要林业生态建设基本用地的长期稳定,不得借国有林业局、林场换发新版林权证之机,将国有林地变更为集体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
    五、切实做好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积极协商、互谅互让,注重调解、公平公正和有利于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加大林权争议调处力度,化解纠纷、消除矛盾,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林权争议处理工作机构和农村牧区林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做好林权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和老百姓的民间调解作用,多通过民间协商解决、少采取政府裁决处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一些长期积累的林权纠纷案件,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耐心说服、教育疏导,积极稳妥地进行解决;对新近发生的林权争议案件,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处,不再形成积案。要依法处理好对国有林地的权属争议,维护国有林权证的法定严肃性,坚决防止以林权争议名义非法侵占国有林地,造成国有森林资源流失。
    六、切实维护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切实保障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要保持已承包经营集体林地的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林地或调整变更承包经营关系。要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简化采伐审批环节,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指导农牧民科学经营森林、合理采伐林木。要建立完善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培育集体林权流转市场,提供林权登记、森林资产评估、法律政策咨询和市场信息等服务,实现林权流转规范有序、公平合理,提高农牧民的财产性收入。征收集体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费用,保障被征林地农牧民能够正常开展生产生活。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农牧民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自主经营发展林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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