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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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22 15:21 

内政发〔2012〕49号文件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条款

   (暂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地发展好温室、大棚设施农业,稳定当地蔬菜市场供给,保证种植户在遭受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自然灾害损失时,能够尽快恢复生产,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建造的温室、大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标的”):
    (一) 温室、大棚符合当地建造技术要求,设施完善,结构合理,投保时使用正常。
    (二) 温室、大棚尽可能集中连片。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温室、大棚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温室是节能日光温室的简称,俗称暖棚,是一种在室内不加热只依靠太阳光来维持一定的温度水平,以满足蔬菜等作物生长需要的设施。大棚是塑料大棚的简称,俗称冷棚,是一种利用竹木、钢材等材料,并覆盖塑料薄膜,搭成拱形棚,以满足蔬菜等作物生长需要的设施。两者之间主要以是否具备墙体为区分标志。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赔偿:
    (一) 暴雨;
    (二) 洪涝(政府行蓄洪区除外);
    (三) 雹灾;
    (四) 风灾;
    (五) 暴雪。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 温室、大棚构建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不善以及自然损耗;
    (三) 纵火及其他故意破坏;
    (四) 地震、地陷;
    (五)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六)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给第三者的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
    (二)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 温室、大棚的自然损耗;
    (四)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温室、大棚;
    (五) 温室、大棚内种植作物、卷帘机及其他辅助材料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根据温室、大棚的不同类型结构确定,按其主要构成部件建设或购置成本分项核定,主要构成部件分为墙体、棚膜、骨架、棉被(或苫布),具体各单项保险金额见本条款附表。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温室10%、大棚20%。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第十二条  温室费率为3%,大棚费率为5%。
    保险费根据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费=(单位墙体保险金额+单位骨架保险金额+单位棚膜保险金额+单位棉被或苫布保险金额)×保险面积×对应费率
    本条所称单位以亩计算。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向参保农户提供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指保险费未到保险公司帐户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不得中途退保。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温室大棚生产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温室大棚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保险清单、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整体失去修复价值,视为全部损失。
    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款金额。
    赔款金额={(墙体保险金额-残值)×(1-折旧率)+(骨架保险金额-残值)×(1-折旧率)+(棚膜保险金额-残值)×(1-折旧率)+(棉被苫布保险金额-残值)×(1-折旧率)}×(1-对应绝对免赔率)×损失面积
    (二) 发生部分构成部件损失,保险人根据受损标的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计算赔款金额,最高以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分项赔款金额=(受损标的分项保险金额-残值)×损失程度×(1-折旧率)×(1-对应绝对免赔率)×损失面积
    损失程度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聘请公估机构确定。
    赔款金额为各分项赔款金额之和。
    (三) 棚膜、棉被和苫布的月折旧率为8%,墙体月折旧率为3%,骨架的月折旧率为3%。使用期限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按两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折旧率=月折旧率×温室大棚建造开始至保险事故发生实际使用月数
    (四) 发生全部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责任终止;发生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受损标的分项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累计赔款金额超过分项保险金额,则保险人对该项标的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其他标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应从总损失中扣除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实际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实际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实际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实际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面积。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亩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每亩标的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  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    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 洪涝: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土壤排水能力致使土地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三) 雹灾: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
    (四) 风灾:是指6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2米/秒以上,对于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
    (五) 暴雪:因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且超过保险标的的荷载,以致压塌温室大棚并造成损失。
    (六) 故意行为:指投保人、被保险人预见到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但仍希望其发生或听任其发生的行为。
    (七) 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附表

温室、大棚单位保额、费率、保费

单位:元

 类型  保额(元/亩)  构成部分及分项保额 费率  保费 
 墙体  骨架 棚模   棉被(苫布)
 温室  20000  10000  8000  1000  1000  3%  600
 大棚  10000    8000  1000  1000  5%  500


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附加内部作物种植保险条款

  (暂行)

    本条款为《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温室、大棚内种植的蔬菜、花卉、瓜果或苗木等作物(以下简称“保险作物”)因遭受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雹灾、风灾、暴雪造成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不遵守蔬菜等农作物生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违反现代化园艺操作规程、管理不善或栽培技术失误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
    (二) 因生物灾害及药害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
    (三) 因种子质量造成保险作物的减产或损失;
    (四) 保险温室、大棚主体因保险责任外原因发生倒塌而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
   

保险金额、费率与免赔率


    第三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温室、大棚内保险作物的生产成本,包括:种苗(籽)、肥料、农药、机耕费、水电费、燃料费等,保险金额按种植品种不同分为两类(分类标准见附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费率为8%。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20%。
   

赔偿处理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温室、大棚内种植的保险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或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述公式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赔付比例×受损面积×损失率×(1-绝对免赔率)

不同生长期对应赔付比例表

 种类  生长期  对应赔付比例
 叶菜类蔬菜  苗床期至采收期  100%
 非叶菜类蔬菜  营养生长期  70%
 生殖生长期  100%
 花卉类  培植期  70%
 成品待售期  100%
 瓜果、苗木类  定植前  70%
定植后   100%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若保险作物在已开始采摘或收割的情况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赔款计算时应对已采摘或收割部分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予以扣除。
    第六条  保险作物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表

保险作物分类及单位保额、费率、保险费表

 类别  单位保额(元/亩)  费率(%)  保费(元)
 一类作物  800  8  64
 二类作物  1500  8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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