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 申报表等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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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22 15:21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具体使用和填报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分配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按照计划用量统一印制并分发各盟市,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工本费等费用。
    二、在我区境内实行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企业跨盟市、计划单列市的,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6行、第27行及第28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所涉及的相应项目时,按以下要求填报:
    1、“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栏: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
    2、“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不填写。
    3、“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栏: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按50%计算。
    三、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在同一个盟市、计划单列市而跨旗(县)的总分支机构,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6行、第27行及第28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所涉及的相应项目时,由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及各盟市的具体规定填报。
    四、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20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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