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试行 )
为加强和规范对传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打击传销的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传销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禁止传销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局面为目标,牢固树立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坚决有力地、连续不断地打击传销活动,迅速、准确地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我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 依法行政原则: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打击传销工作,重大行动统一调度指挥。
(三) 长效监管、快速反应。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健全并落实打击传销辖区责任制、联动制等长效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及人员随时做好应对突发传销事件的准备,传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工商部门要迅速赶到现场,同时要及时向上级工商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保持高度敏锐性,迅速判明情况,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现场。
三、适用范围和分级
(一)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可能或已经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或社会稳定的,需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紧急处置的大规模聚集从事传销活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七条所列传销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2.跨地区、社会影响大、涉及地区广、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的传销大要案件;
3.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的案件;
4.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发生的传销突发事件波及我区,危及我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5.其他带有群体性、苗头性、倾向性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传销突发事件。
(二) 传销突发事件分级
传销突发事件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适用于因重大突发事件引起的人员死伤,以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产安全、财产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的紧急情况:
(一) 特别重大突发传销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传销事件:
1.因传销活动或暴力抗法事件,导致人员死亡的传销突发事件;
2.跨省市传销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
3.发生到自治区以上群体性上访的传销事件;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I级处置的传销事件。
(二) 重大突发传销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传销事件:
1.因传销活动或暴力抗法事件,导致人员受伤的传销突发事件;
2.危害严重,有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突发事件;
3.跨盟市造成较大影响的传销突发事件,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传销事件;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Ⅱ级处置的传销事件。
(三) 较大突发传销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传销事件:
1.危害较小,未发生蔓延的传销突发事件;
2.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Ⅲ级处置的传销事件。
(四) 一般突发传销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传销事件:
1.危害轻微,未发生蔓延的传销突发事件;
2.其他情况需要列入Ⅳ级处置的传销事件。
四、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 应急指挥部:内蒙古自治区打击传销违法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区的打击传销工作,在发生Ⅰ、Ⅱ级传销事件,本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转为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传销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内蒙古自治区打击传销违法活动领导小组主任任指挥长,主要职责是:
1.决定传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传销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3.监督检查传销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统一发布突发传销事件应急信息,开展对传销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5.办理传销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其他工作。
(二)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打击传销违法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内蒙古自治区打击传销违法活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突发传销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转为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传销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2.具体承办传销突发事件的处置、协调等工作,并向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3.拟定、修改传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4.负责传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启动前的信息收集、分析和预警发布。
5.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打击传销违法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转为内蒙古自治区打击传销违法活动领导小组突发传销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352号)中确定的职责分工,组织相关人员迅速到位,负责突发传销事件的查处以及应急协调、配合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四) 突发传销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盟市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指挥部,在自治区突发传销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传销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五) 盟市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各盟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研究制定相应的处置突发传销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体系并确定其职责。
五、应急响应
突发传销事件的应急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事发地盟市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传销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 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命令或有关规定决定。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由盟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命令和有关规定决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由旗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命令和有关规定决定。
1.Ⅰ级、Ⅱ级传销突发事件或线索从发现之时起,事件或线索所涉及的盟市必须在2小时内分别报告自治区打击传销违法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
2.Ⅰ级、Ⅱ级传销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传销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3.突发传销事件应急指挥部要迅速督导相关人员1小时内到位,立即启动事件调查、处理、案件查处、物资保障等专项应急处置工作。
4.突发传销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派出人员赶赴现场,督导事发盟市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建立与各盟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通讯联络渠道,确保紧急情况出现时联系渠道畅通,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
6.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盟市、旗县政府根据上级命令和有关规定决定。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参照Ⅰ级、Ⅱ级突发传销事件的响应程序执行。
(二) 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响应后,突发传销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及时进行应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处置力量必须迅速、有效控制事态,果断控制、切断事件危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对各盟市、旗县政府实施的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参照前款程序和要求执行,并迅速向自治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应急结束
1.突发传销事件处置完毕,次生、衍生危害和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Ⅰ级、Ⅱ级突发传销事件由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Ⅲ级、Ⅳ级突发传销事件由盟市、旗县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六、应急保障
(一) 应急队伍保障
各盟市要建立以工商、公安为主,检法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打击传销专项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有关组织、村镇民兵组织、志愿者队伍等为补充力量的突发传销事件应急队伍体系。要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传销事件的素质和能力。该体系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突发传销事件后由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度使用。
(二) 物资、后勤保障
处置传销突发事件所需物资和后勤供应,由同级财政核拨。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单位可先动用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足时,按有关程序追加预算。同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通处置突发传销事件资金拨付和物资保障“绿色通道”,确保各项资金和物资及时到位。
(三) 通信和信息保障
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固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应急响应期间转为24小时专线,相关盟市第一时间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工商12315、公安110要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各盟市要开通专线电话,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充分发挥工商12315和公安110的网络作用,保证12315申诉举报网络系统、110指挥中心和相关举报电话有专人值班,及时处理群众申诉举报,全力做好应急期间的响应工作。
七、后期处理
(一) 总结报告
传销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宣布处置行动结束。传销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要在传销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总结报告。向自治区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报告传销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二) 信息发布
突发传销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传销事件处置信息。
(三) 奖惩
对在突发传销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传销事件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致使事态恶化、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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