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火电企业 脱硫脱硝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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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8-03 00: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经国家减排核查组核定,我区2011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指标,同比两升两降,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上升,燃煤机组大幅增加带来新增污染物,是这两项指标不降反升的重要因素。为确保完成2012年和“十二五”全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火电企业脱硫脱硝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减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指出,要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工作,新建燃煤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正式实施,该标准实施后新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现有电厂改造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200毫克/立方米。要满足新的排放标准,经测算,入炉燃煤硫份1%至3%的中硫煤机组,新建机组必须选择达到96%以上脱硫效率的工艺,而老机组至少选择95%左右脱硫效率的工艺;入炉燃煤硫份在0?郾6%至1%的低硫煤机组,新建机组脱硫效率必须达到93%以上,老机组可在90%左右。从我区近两年减排核查情况看,2010年我区入炉燃煤硫份平均0?郾73%,最高1?郾7%;2011年我区入炉燃煤硫份平均0?郾76%,最高1?郾7%。从综合脱硫效率看,2010年平均为78%,2011年平均为76%。2011年全区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占总排放量的51%和63%,同比分别净增2?郾5万吨和7?郾72万吨,分别占全区净增量1?郾2万吨和10?郾78万吨的208%和71?郾6%。电力行业减排已经成为我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的关键,全区减排工作难度加大,形势严峻。
    二、进一步强化各项减排工作措施
    面对严峻的减排形势,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电力行业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约束,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一五”以来关于进一步强化减排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 实施严格的电力行业总量控制
    1.各地区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要严格控制在“十二五”减排责任书允许的范围内。
    2.各地区电力行业上年度总量排放情况在次年的第二季度予以公布。
    3.电力行业年度污染物总量排放按照国家核查认定的数据公布。
    (二) 加快实施脱硫脱硝工程
    1.要加快实施脱硫工程改造,现役燃煤机组烟气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必须进行脱硫设施增容改造。特别是对两炉一塔、设计硫份过低、CEMS(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测点不规范的脱硫系统全面进行改造。
    2.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要在年内拆除一半现有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到2013年年底拆除全部脱硫设施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达90%以上。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最迟在2014年年底完成烟气旁路拆除。
    3.全面推进火电企业脱硝工作。到2012年年底,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机组要完成脱硝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2013年年底完成现役燃煤机组脱硝改造。20万千瓦机组要在2014年年底完成现役燃煤机组脱硝改造。已获得2011年度脱硝建设治理专项资金的大唐托克托电厂、北方联合电力达拉特电厂、内蒙古国电能源金山热电厂等机组,必须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机组脱硝工程建设。
    4.采取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喷钙脱硫工艺的燃煤机组,在2012年年底前必须做到“三自动”,即自动添加脱硫剂、自动计量脱硫剂使用量、自动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并且将自动监测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脱硫剂使用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数据实时上传,否则,环保部门不予认可该机组的二氧化硫减排量。
    (三) 大力淘汰小火电机组
    1.纳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的40万千瓦机组必须按期淘汰。
    2.20万千瓦以下供热小机组无法淘汰的,要积极实施燃煤锅炉脱硫脱硝改造。
    3.凡新上供热机组,必须实行燃煤总量削减,上大压小,并取缔供热范围内小锅炉。
    (四) 严格管理脱硫脱硝设施运行
    1.强化对燃煤电厂的煤质监测,凡不按设计燃煤煤质标准要求,违规使用高硫煤的,一经查实,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2.已建脱硝机组必须按照环评批复的脱硝效率运行脱硝设施。
    3.严格执行火电企业脱硫脱硝补贴电价,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一律扣减补贴电价。
    4.严格征收火电企业氮氧化物排污费,对于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污费实行“省核市收”,统一标准。
    三、多渠道筹措火电企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资金
    初步统计,我区“十一五”投产而没有建设脱硝设施的20万千瓦以上机组装机容量共3100万千瓦,在“十二五”全部建设脱硝设施,需要资金投入近90亿元(按照老机组脱硝改造平均290元/千瓦测算)。目前,国家火电机组已有脱硫电价政策,脱硝电价政策正在进行试点,因此,我区要多渠道争取脱硝工程建设资金,加快脱硝设施建设。
    (一) 出台火电企业脱硝电价政策
    2011年,国家已在14个脱硝机组建设早、比例高的省(市)开展脱硝电价试点,极大地调动了当地火电企业建设、运行脱硝设施的积极性。截至2011年底,全区有482万千瓦机组安装脱硝设施并做到达标排放,但形不成减排效益,主要原因在于脱硝机组运行成本高。因此,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脱硝补贴电价政策前,为了保证已建脱硝设施投入运行,形成氮氧化物减排效益,有条件的地区应参照国家脱硝试点电价(每度电补贴0?郾8分)先行出台脱硝补贴临时电价。
    (二) 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继续向脱硝设施建设倾斜
    2011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在排污费专项资金中安排火电机组脱硝设施建设资金1?郾1亿元,涉及总装机容量470万千瓦,“十二五”时期要继续加大对火电机组脱硝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排污费专项资金安排上要继续向脱硝设施建设倾斜。
    (三) “以扣代投”支持脱硝建设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在联合下发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具有下列情形的燃煤机组,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一是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二是投运率在80%至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三是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因此,为推动脱硝机组建设,以发电厂或各大电力集团为扣减单位,对应扣减脱硫电价的机组,按照文件要求核减脱硫电价,并采取“以扣代投”的方式推动企业开展脱硝工程建设,否则,直接扣缴相应的脱硫电价。
    (四) “等量替代”支持“以新带老”脱硫脱硝工程建设
    充分发挥排污权交易对总量控制和约束减排的作用。对于“十二五”期间拟上新机组所需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从排污权交易中心以“等量替代”的方式交易给新项目,在安排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时,对已建设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的“以新带老”脱硫脱硝工程给予资金支持。
    四、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火电机组脱硫脱硝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要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严格执行电力工业产业政策,确保如期完成电力行业减排任务。
自治区“十二五”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自治区火电机组脱硫脱硝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财政厅、电力监管等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火电机组脱硫脱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制订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减排政策,加强对电厂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对排放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安装脱硫脱硝设施但未达标排放的燃煤机组或脱硫脱硝效率达不到国家要求的,坚决扣减脱硫脱硝机组补贴电价。
    发电企业是减排工作的主体,企业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应按照自治区的要求,结合盟市减排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减排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及时宣传报道;对减排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企业坚决予以曝光,以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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